單位因經營困難裁員 應當維護老員工權益
由于種種原因,我所在的陶瓷廠經營日益困難。為走出困境,陶瓷廠在拓寬經營渠道的同時,決定壓縮編制、裁減員工。作為女工的我,也在被裁減之列。
當時,我以自己連續在陶瓷廠工作了17年,已年滿47周歲,不久便能退休為由要求陶瓷廠收回成命,但遭到拒絕。陶瓷廠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已賦予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具有進行裁員的權利。
請問:陶瓷廠的做法對嗎?
陶瓷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其不得隨意拿老員工“開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裁減人員。也就是說,陶瓷廠經營發生困難時為了減輕負擔,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裁減人員。但是,這不等于說陶瓷廠可以隨意裁減人員。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指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前,我國的法律規定是:工人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本案中,你在陶瓷廠連續工作17年之久,且已年滿47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僅有3年,當然屬于不得“被裁員”的例外情形。
裁減員工實質上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陶瓷廠經你交涉后依然堅持自己的做法,執意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其監督陶瓷廠改正錯誤。另外,根據你的月工資標準,你可以索要34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個經濟賬也可以讓陶瓷廠算一算,看看解聘一個臨近退休的員工要付出什么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