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1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1號)等文件精神,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結合寧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在年齡段內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國公民、港澳臺人員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初次創辦創業實體5年內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的用途。
二、貸款形式、額度、利率和期限
(一)貸款形式和額度。
1.免除反擔保貸款。
(1)在創業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高校在校生在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定點高校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3)在市級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結業證書并在1年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4)在市以上政府部門組織或參與的各類創業大賽中獲三等獎及以上獎項創業者創辦創業實體的,招用勞動者不少于3人(含),并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基本和失業保險費滿3個月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提供反擔保貸款。
(1)提供信用保證的,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提供有效抵(質)押物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其中,招用勞動者不少于3人、5人(含),并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滿3個月的,貸款額度可分別提高至40萬元、50萬元。允許已抵(制)押物或尚在按揭貸款的房產,在其仍有擔保價值的前提下作為創業擔保貸款抵(制)押物。
(二)貸款利率。
自2020年8月17日起,金融機構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執行水平最高不超過LPR上浮100個基點,具體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
(三)貸款期限。
經辦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貸款期限每次不超過1年,到期還本付息后,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續貸2次:
1.前次貸款存續期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
2.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正常,無重大虧損現象的;
3.無超出生產經營范圍行為發生;
4.其他無違反經辦銀行規定的。
其中,市級定點培訓機構推薦的免除反擔保貸款次數為1次。
三、貸款擔保
設立市、區縣(市)兩級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市級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和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共同籌集,擔保范圍為市級統籌區的自主創業人員。市級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用于擔保基金超過可使用額度,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縣(市)的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由當地按規定籌集。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度達到擔保基金的5倍標準時,相應擴大創業貸款擔保基金額度。市、區縣(市)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機構(簡稱“擔保機構”)分別存放于相關經辦銀行。
四、貸款經辦程序
(一)借款人可向營業執照或單位登記證書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人力服務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并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
2.首次辦理時需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原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原件(港澳臺人員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籍人員提供);
3.創業培訓班結業學員需提供創業培訓班結業證書原件和創業項目計劃書、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場地證明的原件;
4.創業大賽獲獎人員需提供主辦方文件、獲獎證書、獲獎鏈接等獲獎證明材料;
5.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在校生需提供學歷證明;
6.生產經營證明材料。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經辦銀行提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合伙企業有多個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同一貸款周期內只能由其中一名執行事務合伙人申報創業擔保貸款。
(二)街道(鄉鎮)人力社保服務機構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審核和復核工作,現場反饋申請人認定結果,并將出具認定意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和相關貸款申請材料,遞交經辦銀行。
(三)經辦銀行在收到貸款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創業項目的有關情況、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調查、審核,并做出是否放貸決定。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并發放貸款;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說明原因。經辦銀行應按月向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反饋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
五、貸款貼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包括續貸),借款人屬就業困難人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含高校在校生)的給予全額貼息;其余人員LPR下浮150個基點部分由個人承擔,剩余部分給予貼息。2021年1月1日前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按貸款實際發放利率給予全額貼息。
借款人貸款期滿逾期還本付息的,不予貼息;發生期中欠息現象,逾期還款部分不予貼息。借款人有違反貸款資金使用用途等行為,被要求限期歸還但未償還的,按逾期未償還貸款有關規定追索并取消其貼息資格。
創業擔保貸款期滿,借款人按規定期限還本付息的,由經辦銀行在5個工作日之內匯總借款人貸款合同及還本付息有效憑據報送至申請貸款的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貼息資金在申報次月發放。
六、運營車輛購車貸款
2020年1月至12月31日,非企業出資的巡游出租車司機、取得從業資格證并將車輛辦理為網約車道路運輸證的司機購置車輛,可按規定申請一次不超過營運車輛購置費用的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借款人可持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人車兩證)、車輛購置發票、契稅證明或完稅證明及本細則第四、第五款中相關材料,向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七、貸款管理
(一)經辦銀行要制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規范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和貸后管理等各個環節,有效把控貸款風險。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當年累計代償金額/當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達到10%時,應暫停發放新的創業擔保貸款,經采取整改措施并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達到20%時,取消該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
(二)在甬高校或市級創業培訓機構建立貸款推薦、審查、創業項目跟蹤服務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后,可向市級擔保機構申請成為創業擔保貸款定點高校或市級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定點高校及市級定點創業培訓機構應有效評估推薦人員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可行性,所推薦人員的貸款發生壞賬的,暫停其創業擔保貸款推薦資格,并視壞賬產生原因、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其推薦資格。
(三)對出現逾期的貸款,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積極配合經辦銀行督促借款人及時歸還,經辦銀行要及時將借款人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個人征信系統,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貸款貼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的依據。
(四)對按規定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當地財政按借款人納稅地口徑,以每年回收貸款額的1%給予經辦銀行手續費補助,主要用于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辦機構的工作補助。對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高于10%的經辦銀行,取消財政補助資格。
(五)對當年發放創業擔保貸款300萬元(含)以上,且期末貸款回收率達100%的街道(鄉鎮),可認定為創業擔保貸款信用社區,次年起由當地財政按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的1%、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下撥獎勵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辦機構的工作補助。信用社區內出現惡意拖欠創業擔保貸款的,取消其當年獎勵工作經費;對信用社區內連續2年出現惡意拖欠創業擔保貸款的,取消其“創業擔保貸款信用社區”認定。
八、貸款風險控制、代償及核銷
(一)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定點高校及市級定點創業培訓機構按貸款推薦額度20:1比例在經辦銀行存放創業擔保貸款保證金,最低存放額度不少于30萬元。經辦銀行應切實履行貸款管理相關職責,對違反資金使用用途的創業擔保貸款進行確認并要求其1個月內歸還貸款。
(二)經辦銀行對逾期超過1個月的創業擔保貸款,應當積極催收,并會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相關受理推薦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債務追償工作;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逾期超過3個月且追償無果,經辦銀行可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機構提出書面代償申請;擔保機構審核后履行代償責任,將代償金額撥付到經辦銀行指定賬戶。
(四)發生風險的創業擔保貸款經創業擔保基金代償后,經辦銀行仍應積極追償貸款;經追償后回收的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在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追償的,可按規定程序從擔保基金中核銷,核銷辦法另行制定。
九、部門職責
(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負責會同市人力社保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情況進行評價、督促和檢查;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和監測制度,加強各部門信息溝通和共享;做好個人征信系統管理和查詢工作,為金融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提供信息服務。
(二)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資格審查;配合經辦銀行對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情況進行調查及催收逾期貸款等工作;積極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者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加強創業擔保貸款的宣傳,擴大創業擔保貸款受益面。市級擔保機構負責逾期貸款資金的代償工作。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確定專門人員,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規范有序開展。
(三)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財政資金保障工作,加強對財政貼息和各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經辦銀行要積極開發創業擔保貸款金融產品,承擔創業擔保貸款審核、回收的主體責任,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貸前調查、貸后跟蹤、貸款催收、追償等工作。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相關業務部門及經辦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優化貸款審批發放流程,提高貸款服務效率。及時向各級人力社保部門上報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健全相關業務臺帳,接受監督檢查。
十、說明
(一)創業實體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注冊登記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使用虛擬地址登記注冊以及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創業實體不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二)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本市戶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且登記失業滿6個月的失業人員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畢業生。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港澳臺高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特殊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高校在校生是指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和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
(三)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營業執照、經營地址等情況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及時告知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辦銀行。對弄虛作假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的,一經核實,追回相關補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高校在校生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營業執照或單位登記證書住所所在區縣(市)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寧波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規程〉的通知》(甬銀發〔2009〕7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甬銀發〔2013〕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甬銀發〔2013〕127號)、《關于大學生獲獎創業項目及網絡創業申請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實施意見》(甬銀發〔2015〕16號)及《關于做好我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甬銀發〔2016〕125號)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已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1.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
2.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申請表
附件1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號碼 | |||||||||||||||||||||||||||
人員類別 | □在校大學生 □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 □就業困難人員 □港澳臺同胞 □外籍人員 □其他 | ||||||||||||||||||||||||||
戶籍所在地址 | |||||||||||||||||||||||||||
二、創業實體基本信息 | |||||||||||||||||||||||||||
登記注冊類型: □企業 □個體工商戶 □民辦非企業 | |||||||||||||||||||||||||||
創業實體名稱 | |||||||||||||||||||||||||||
主要經營項目 | 成立日期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帶動就業人數(參保超過3個月) | ||||||||||||||||||||||||||
住所(經營地址) | |||||||||||||||||||||||||||
三、擬申請貸款信息 | |||||||||||||||||||||||||||
貸款種類 | □免除反擔保貸款 □提供反擔保貸款 | 擬貸款金額(萬元) | 擬貸款期限 | ||||||||||||||||||||||||
擬申請擔保方式 | □信用社區 □定點培訓機構(蓋章) □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定點高校(蓋章) □創業大賽獲獎 □信用保證 □抵(質)押 | ||||||||||||||||||||||||||
貸款用途 | |||||||||||||||||||||||||||
結果送達方式 | □自取 □網上自助查詢 | ||||||||||||||||||||||||||
本人承諾:以上內容及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并保證按時還款,如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擔相應責任。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經辦機構意見:
經辦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擔保機構意見:
經辦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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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表一式二份,由經辦機構、經辦銀行留存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申請表
單位:元 | |||
申請銀行 | |||
借款人 | 借款金額 | ||
借款期限 | 借款用途 | ||
積欠本金 | 積欠利息 | ||
簡述原因:
填報人: 復核人: 年 月 日 | |||
銀行意見:
行長: (蓋章) 年 月 日 | |||
擔保機構意見: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