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公式為:滯納金=欠繳金額×0.5‰×欠繳天數。
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未按時足額繳納費,發現后應及時辦理補繳業務,避免產生更多滯納金及影響社保權益享受。
舉個例子
一、某用人單位2021年6月份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額繳納,如其2021年7月1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05元,如其2021年7月2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10元,以此類推。
二、某用人單位于2021年6月15日申請為某員工補繳2021年4月份的費,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900元,則截至6月15日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那可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啊,快教教我怎么補繳吧?
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請
補繳業務需先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相關補繳建議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咨詢(咨詢熱線:12333或12345-5)。
申請通過后進行扣款
申請通過后,稅務部門將進行扣款。繳費人無需前往稅務部門繳納,但需確保社保繳費賬戶有足夠余額且銀行扣款協議有效。
自行繳納操作方法
確認補繳申請通過后,在市電子稅務局網頁版、深圳市微信稅務局、@深稅或全市任一辦稅大廳(第二稅務分局除外)等渠道辦理。往期補繳數據有效期為5個自然日,若繳費人未在該期間內完成社保費補繳,則需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重新申請辦理。
溫馨提醒:
為避免社保費逾期繳納,請留意以下幾點:
一、批扣期間確保社保繳費賬戶有足夠余額且銀行扣款協議有效;
二、如近期因注冊地址變更發生了主管稅務機關變更(跨區遷移)的,請及時留意是否與新主管稅務機關簽訂了有效的扣費協議;
三、批扣期間請留意繳費短信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