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不可規避繳納公積金義務
2015年10月12日,上海ZF勞務派遣公司與上海OM有限公司簽訂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的《勞務派遣協議》,該協議約定ZF公司為OM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其中約定,ZF公司每月一次計算并繳納派遣員工的各類社會保險費用,并按照OM公司提供的工資及獎金明細數據代為發放工資至派遣員工個人銀行賬戶上。
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督促繳存住房公積金通知書,通知ZF公司因其未按規定為四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要求ZF公司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到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某區管理部說明情況或者直接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2019年12月28日,ZF公司為派遣的四人補繳住房公積金合計26,898元。之后,ZF公司要求OM公司支付其代為墊付的住房公積金款項目。但OM公司卻稱,雙方合作協議僅約定了由OM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同意支付相關的公積金費用。ZF公司于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通過勞務派遣,未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就不用承擔此項費用嗎?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讀者朋友們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一、具有的在職職工均應當存繳住房公積金。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可見繳納住房公積金并未對職工的戶籍性質加以區分,所有具有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當由用人單位存繳住房公積金。
二、勞務派遣不可規避繳納公積金義務。
在本文前述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外包協議中未對繳納員工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承擔事宜進行約定,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無法認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最終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因此,根據公平性原則,ZF公司派遣人員,僅僅收取每人每月60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