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的通知》(建金〔2020〕23號)的要求,緩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職工的房租支付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做出階段性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80%;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執行《提取規定》中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額度標準。
二、上述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標準調整期間,提取條件、提取方式、提取頻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提取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要求,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將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費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調整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上述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調整后,提取條件、提取方式、提取頻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