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懲以投資項目為名詐騙老年人犯罪
——卓某某等集資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卓某某等人對外虛稱以投資洲卓旅游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股權為名,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通過虛構上述公司規模,以綠色生態旅游、年息18%至24%的高回報率并獲得股權等方式向老年人宣傳投資,共騙取255名被害人的投資款993.6萬元,實際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908.6萬元。卓某某等人收到集資款后,攜款潛逃。
二、裁判結果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卓某某系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四名被告人系從犯。故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追繳犯罪所得退賠各被害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面向老年群眾實施的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別、防范意識較弱的特點,通過虛構生態旅游項目,許以高額回報,引誘老年人參與投資,給眾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涉案犯罪分子,彰顯依法從嚴打擊養老集資詐騙犯罪、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態度。
二、嚴厲打擊假借代辦詐騙犯罪
——何某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謊稱可以代為購買養老保險,收取被害人楊某某4.5萬元代辦費用,并讓楊某某陸續介紹多名親友找何某某代辦社保。通過上述方式共詐騙48名被害人170.4萬元,其中132.8萬元被何某某用于個人投資經營及日常開支。
二、裁判結果
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國家,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何某某多次詐騙老年人財物,酌情從嚴懲處。何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故以詐騙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責令何某某向被害人退賠所有詐騙所得金額。
三、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視養老保險、急切補辦社保手續的特點,假借代辦養老保險名義,使用購買假證件、每月給被害人轉賬等手段,精心設計養老騙局,多次詐騙老年人財物,不僅給老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假借代辦養老保險詐騙犯罪,以實際行動維護好老年人合法權益。
三、依法懲處涉老年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陳某某等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陳某某伙同他人設置辦公地點,利用互聯網代理“高盛融資融券”配資炒股平臺,通過虛構多個身份在微信群中造勢,扮演直播老師助理發布股市利好消息、發送直播鏈接等方式,宣傳該平臺具有融資融券、場外配資等功能,以高額回報引誘客戶在該平臺開戶投入資金“免費炒股”,騙取老年被害人馮某某79.8萬元后潛逃。
二、裁判結果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某具有從犯、自首情節,應予減輕處罰;其以老年人為詐騙對象實施犯罪,且案發后未追回任何財產損失,酌情從重處罰。故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責令陳某某退賠馮某某損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網絡知識不足、辨識能力不強等特點,通過互聯網虛構身份,宣傳高額回報,誘導老年人往陷阱平臺注資“免費炒股”,最終導致被害人畢生積蓄被騙殆盡。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參與的犯罪數額、作用大小、歸案后認罪態度等情節作出判決,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利用互聯網、手機APP等設置套路,誘騙老年人投資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四、嚴懲假借高價拍賣藏品詐騙老年人犯罪
——廖某某合同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2019年在珠海市香洲區先后成立億緣公司、萬商公司,通過租賃高檔寫字樓作為辦公場所、編寫“話術”教材、電話推銷等方式吸引多名老年人攜藏品至公司委托拍賣;并虛構公司擁有高端消費客戶群、高成交率、將藏品送往境內外展覽拍賣會等事實,安排員工互相充當所謂“資深鑒定師”,惡意高估藏品價值,通過簽訂委托合同,以委托展覽服務費為名向多名被害人收取高額費用,先后騙取32名老年人及其他被害人財產共計639.8萬元。
二、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廖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故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
三、典型意義
老年人大多不具備鑒別收藏品價值的專業知識,也不了解拍賣行業的相關規則,容易成為拍賣詐騙犯罪的侵害對象。本案被告人通過租賃高檔辦公場所、虛構事實等方式獲取老年人信任后,以拍賣之名行詐騙之實,致使老年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受到法律嚴厲制裁,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假借拍賣藏品詐騙老年人行為、大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五、準確認定養老保健品領域涉詐套路
——楊某某與某藥業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間,年近七旬的楊某某去聽健康咨詢講座,某藥業公司工作人員以談心交友、請吃飯、帶其體檢、組織學習考試、頒發榮譽證書、發放獎品等方式,夸保健品治療功效,宣稱銀杏葉口服液、伊格納羅植物酵素、腦聰、癬立康等產品能夠治療中風、牛皮癬、夜尿多等疾病,誘騙楊某某多次向某藥業公司和某保健食品公司購買保健品及保健服務。經查,上述保健品和服務存在部分未實際提供產品或服務、經銷商被吊銷營業執照、無法提供供貨商資料及檢驗合格證明等情況。楊某某多次要求某藥業公司、某保健食品公司退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公司退還貨款9.2萬元等。
二、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藥業公司和某保健食品公司存在以談心交友、講課、請吃飯、組織學習考試、夸大治療功效等不當銷售方式,誘騙楊某某違背真實意愿購買保健品及保健服務等情況,部分產品無法證實合法來源,導致楊某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楊某某要求兩公司退還貨款,實為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結合雙方證據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記錄等,應認定雙方買賣合同解除。故判決兩公司向楊某某退還貨款7萬元。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經營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抓住老年人群體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假借免費體檢、專家義診、談心交友、健康咨詢講座等方式,夸大保健品治療功效,設置消費陷阱,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保健品和保健服務,甚至銷售偽劣產品,對老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準確揭露保健品領域涉詐套路,依法判決不法經營者向老年人返還貨款,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六、嚴懲利用保健食品詐騙老年人犯罪
——葉友健等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葉友健、林彩英等28人先后在廣州市各區街巷設立多間門店,利用在門店銷售五谷雜糧等“綠色食品”為幌子,吸引老年客戶辦理會員卡并收集其家庭、經濟、疾病等信息,組織老年人外出旅游,舉辦“養生保健”講座,利用假冒的“專家”“醫生”“營養師”按事先收集的信息為老年人“診病”,通過夸大老年人病情、渲染保健食品稀缺性及治療功效等方式,以市場價10倍甚至更高的價格銷售保健食品,騙取以老年人為主的320名被害人共計1527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葉友健、林彩英糾合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共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以詐騙罪判處葉友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萬元;林彩英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八個月,并處相應罰金;追繳犯罪所得退賠各被害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視健康、需要關懷的心理,以溫情博取信任和收集信息后,以組織免費旅游、講座為幌子,再假扮專業人士通過夸大病情、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連環套路,一步步誘騙老年人落入其精心布下的銷售陷阱,騙取老年人財物。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懲處利用保健食品詐騙老年人犯罪,維護老年人身心健康,守護老年人“錢袋子”。
七、嚴懲以高息借款為名詐騙老年人犯罪
——廖翠萍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廖翠萍在其經營的書店已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且本人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其與政府單位有合作訂單、購買書本需要資金周轉、書店擴大業務、投資人臉識別設備等理由,以月息3分至1角不等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騙取77名被害人借款319筆共計1621.4萬元,其中絕大部分被害人為老年人。所騙款項被廖翠萍用于歸還高利貸及日常開支,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454.3萬元。
二、裁判結果
興寧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廖翠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以詐騙罪判處廖翠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退賠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以高息“借款”為誘餌,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拆東墻補西墻”等手段,引誘防騙意識能力較弱的老年人出借款項,給眾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懲處以老年人為對象、以高息“借款”為名實施的詐騙犯罪,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八、嚴懲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老年人犯罪
——莫彬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莫彬在英德市某鎮,冒充省扶貧辦工作人員“黃局長”及包工頭等角色,以辦理國家扶貧工作為由,虛構能幫助購買“老人扶貧基金”“扶貧社保”“扶貧房”等事實,多次騙取被害人黎某某等4名老年人共計33.6萬元;通過虛構認識上級扶貧辦領導,能爭取扶貧經費建設文化室、飯堂等事實,多次利用收取項目啟動資金、押金、路費等理由,騙取該鎮村民小組集體經費42.1萬元。
二、裁判結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莫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莫彬以養老名義騙取多名老年人,情節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莫彬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以詐騙罪判處莫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辦理國家扶貧工作為由,虛構幫助購買“老人扶貧基金”“扶貧社保”等名目,多次騙取農村老年人的積蓄錢財,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性質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老年人犯罪行為,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九、依法整治商品房銷售欺詐老年人行為
——陳某某與某養老產業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陳某某收到某養老產業公司派發的宣傳單,宣傳內容為“投資養老,定選西關”“首個一站式養老綜合配套公寓”“養老無憂,十年即回本”等,某養老產業公司承諾采取售后返租養老公寓的方式,十年收回成本,隨后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不動產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等協議,約定以總價63.4萬元購買涉案商鋪。后陳某某根據某養老產業公司要求向某養老投資公司支付定金、購房款等36萬元,但某養老產業公司未依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該養老公寓項目亦因消防申請未獲批準而不能實現。陳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不動產買賣合同》等協議,某養老產業公司等返還款項。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陳某某與某養老產業公司雖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等協議,但涉案商鋪產權人為葉某某,且某養老產業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葉某某在簽訂合同前同意或簽訂合同后追認將涉案商鋪出售給陳某某,亦無證據證明葉某某已收到購房款。現陳某某至今未收樓和取得涉案不動產產權證,其要求解除與某養老產業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并退還購房款,應予以支持。故判決確認涉案《不動產買賣合同》等協議解除,某養老產業公司等向陳某某返還購房款項36萬元。
三、典型意義
依法整治商品房銷售中以“養老”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等涉詐問題,是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本案依法確認涉詐商品房銷售合同解除,支持老年人取回購房款,向社會傳遞出堅決抵制打著“養老”旗號誘騙老年人“投資”“理財”行為,守護好老百姓“養老錢”的強烈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