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八次會議決定,現將陳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證案等四件案例(檢例第158—161號)作為第三十九批指導性案例(刑事申訴公開聽證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7月21日
陳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證案
(檢例第158號)
【關鍵詞】
刑事申訴? 大檢察官主持聽證? 刑民交叉? 釋法說理? 矛盾化解? 應聽證盡聽證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疑難復雜和爭議較大的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應聽證盡聽證”,做到厘清案情、釋明法理、化解矛盾、案結事了。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證,重在釋法說理,解開“心結”,引導當事人理解、認同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主辦檢察官主持聽證,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可當場宣布處理決定并闡明理由。在聽證員評議時,主辦檢察官可結合聽證情況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溝通交流,做針對性更強、更為具體的矛盾化解和釋法說理工作。聽證員評議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的重要參考,檢察機關要保障聽證員獨立和充分發表意見。
【基本案情】
申訴人陳某某,系王某某、呂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的被害人。
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鋁業公司)連續三年為福建省某塑膠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膠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簡稱泉州分行)貸款提供擔保,塑膠公司均按期還貸。2014年4月10日,塑膠公司與泉州分行簽訂有效期一年、最高授信額度2000萬元的《綜合授信協議》。鋁業公司及王某某、呂某某(均為鋁業公司股東)為塑膠公司提供最高額保證,保證期為塑膠公司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在最高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前二日,即2015年4月8日,塑膠公司利用南安市政府轉貸“過橋”資金歸還上述2000萬元貸款,并于當日續貸2000萬元,貸款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陳某某得知鋁業公司欲轉讓,遂多次到鋁業公司實地考察。2015年5月12日,鋁業公司股東王某某、呂某某與陳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鋁業公司100%股權以1400萬元轉讓給陳某某,并出具《保證書》,承諾鋁業公司股權轉讓前對外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股權轉讓后若鋁業公司被第三方追討債務,保證人愿意承擔一切保證責任,所有債務及造成鋁業公司或陳某某的損失,均由保證人承擔。鋁業公司總經理陳某釗作為該保證書的擔保人。另約定,陳某某支付鋁業公司庫存材料款14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直接由陳某某代償鋁業公司貸款。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陳某某先后向鋁業公司賬戶轉款1000萬元,向呂某某轉款1800萬元。
2015年10月6日,塑膠公司2000萬元貸款到期后未能如期歸還貸款及利息。2016年1月7日,泉州分行向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塑膠公司和擔保人鋁業公司及股東王某某、呂某某歸還貸款本息。2016年12月12日,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判決鋁業公司和王某某、呂某某對塑膠公司2000萬元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因鋁業公司被訴,陳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王某某、呂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連城縣公安局報案,連城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同年5月2日,陳某某又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之訴,要求王某某、呂某某返還1400萬元股權轉讓款。
2017年4月24日,連城縣公安局以王某某、呂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移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因王某某、呂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已向連城縣公安局提出控告,相關司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故裁定予以駁回。陳某某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4月3日,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王某某、呂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同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鑒于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針對王某某、呂某某的刑事程序已經終結,遂指令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陳某某訴王某某、呂某某等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2018年12月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呂某某等人未如實告知陳某某鋁業公司的擔保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判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書》,王某某、呂某某返還陳某某股權轉讓款1400萬元,陳某釗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某釗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陳某某申請執行,因被執行人王某某、呂某某、陳某釗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次執行程序。
陳某某不服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王某某、呂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龍巖市人民檢察院經復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申訴人陳某某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予立案復查。申訴人陳某某仍不服,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呂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為由,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前準備。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后,根據“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工作制度,于七日內回復申訴人陳某某受理情況,并經初步審查,認為本案系民營企業之間股權轉讓糾紛引發,刑事和民事關系交織,疑難復雜,屬于檢察機關辦理的涉嫌經濟犯罪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典型案件。為依法妥善處理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以大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研究制定工作預案,調閱全案卷宗,全面梳理刑事、民事各訴訟階段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爭議焦點,制作案發前后涉案貸款擔保明細和資金交易去向圖表,參考專家學者的理論觀點和司法實務案例,深入分析涉案行為性質,厘清民事欺詐行為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提出依法解決路徑。辦案組檢察官兩次赴案發地,了解案發背景、涉案企業經營狀況,當面聽取申訴人陳某某的申訴理由和請求,核實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呂某某及家族企業經營情況,通過當地工商聯與涉案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訴人親屬)聯系,走訪相關人民法院等。經研判認為此類案件在檢察機關辦理的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涉嫌經濟犯罪案件中較為典型,為全面查證案情,釋法說理,維護申訴人、原案被不起訴人合法權益,增強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透明度,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經征得申訴人、被不起訴人同意,辦案組決定召開聽證會,公開審查此案。
公開聽證。聽證會于2020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舉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大檢察官作為辦案組主辦檢察官主持。申訴人陳某某,被不起訴人呂某某(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病無法參加)及其代理律師張某某,四級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人民監督員等五名聽證員參加聽證,被不起訴人親屬、當地民營企業家代表等現場旁聽。
圍繞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這一爭議焦點,辦案組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原案承辦檢察官闡述了民事欺詐行為與合同詐騙罪在主觀故意、行為目的等方面的區別,逐一展示證人證言、書證等在案證據,圍繞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王某某存在故意轉嫁擔保責任等問題,詳細說明了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及審查維持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訴人陳某某充分陳述了申訴理由和請求,認為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王某某在轉讓公司股權時隱瞞負有擔保責任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求檢察機關追究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責任。當主辦檢察官詢問申訴人陳某某在受讓鋁業公司股份前是否做了盡職調查時,申訴人陳某某承認未做盡職調查,表示如果再有同樣情形絕不會輕易簽合同。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王某某則表示其在轉讓鋁業公司股份前并不知道塑膠公司資金鏈斷裂以及續貸等情況,造成現在的結果并非其本意。因為其未能執行民事判決,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企業生產、個人生活均受到很大影響,愿意與申訴人陳某某和解,盡早脫困。
聽證員分別向雙方當事人和原案承辦檢察官提問。有聽證員提出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鋁業公司已經在為塑膠公司提供擔保,而鋁業公司最終因擔保問題不能正常經營,且呂某某存在惡意取現轉讓資金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問題。原案承辦檢察官回應,鋁業公司自2010年至2013年連續四年先后八次為塑膠公司提供合計1億元貸款的擔保,塑膠公司均如期如數歸還貸款,均未產生擔保之債。鋁業公司股權轉讓磋商、協議簽訂過程持續一年之久,陳某某實地考察和當面洽談后,委托其妻子公司的法律顧問起草《股權轉讓協議書》《保證書》,由王某某、呂某某簽字后生效。現無證據證實王某某、呂某某在簽訂股權轉讓時即明知塑膠公司資金鏈斷裂,必將產生擔保之債,惡意將債務轉嫁給陳某某。在擔保之債產生后,陳某某無法向銀行貸款,經營困難時,呂某某還給予協助,積極幫助其渡過難關。從雙方股權轉讓過程看,不存在明顯不正常交易情形,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呂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預謀。針對股權轉讓款去向問題,原案承辦檢察官再次展示了證人證言,其中呂某某到案后有過數次供述,其供述與證人黃某春、黃某電的證言能相互印證,即呂某某取得1400萬元股權轉讓款后交由黃某春,用以償還其先前購買鋁業公司股權時向黃某電的借款。原案承辦檢察官通過詳細客觀的證據,再現了案發前后細節,充分回應了聽證員的疑問。
聽證員提問后,主辦檢察官宣布休會,由聽證員對本案進行討論評議。一名聽證員認為,王某某、呂某某未如實告知陳某某鋁業公司的擔保事實,隱瞞真實情況,獲取股權轉讓款予以轉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多數聽證員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存在短缺,是一件疑罪案件,檢察機關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是適當的。建議檢察機關加強對民營企業的依法均衡保護,為涉案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及時修復破損的社會關系。同時,期待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王某某積極履行法院民事裁判,實現和解。
聽證員評議期間,主辦檢察官結合聽證情況,分別與申訴人和被不起訴人及代理律師、親屬交談,進一步有針對性地釋法說理,充分闡釋了妥處本案,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使雙方當事人回歸正常生產生活的重要性,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矛盾調處和化解工作。指出被不起訴人及其親屬應當真誠、全力執行法院判決,早日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同時,向申訴人進一步解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并希望申訴人吸取教訓,今后在簽訂合同前做好盡職調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申訴人和被不起訴人及代理律師、親屬均明確表示愿意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作出的處理決定。
主辦檢察官宣布復會后,聽證員代表發表了多數聽證員的意見。結合聽證意見,辦案組討論認為,王某某、呂某某確有隱瞞鋁業公司負有擔保責任的欺詐行為,但從簽訂、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整個過程及客觀行為分析判斷,現有證據既不足以證實王某某、呂某某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具有非法占有140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主觀故意,也不足以證實王某某、呂某某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實施了故意隱匿財產的行為,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呂某某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理由如下:
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王某某、呂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與申訴人陳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具有非法占有1400萬元轉讓款的故意。經查,鋁業公司轉讓磋商、協議簽訂過程持續一年之久,陳某某自愿實地考察和當面洽談,并委托其妻公司法律顧問起草《股權轉讓協議書》《保證書》,最終由王某某、呂某某簽字后生效。從雙方合同協商、訂立的過程看,不存在明顯不正常交易情形,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呂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預謀。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受讓方在訂立合同和收購過程中應當對目標企業做盡職調查,但本案申訴人陳某某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過程中未做盡職調查。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王某某、呂某某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存在轉嫁鋁業公司擔保責任的故意。申訴人陳某某稱,王某某、呂某某在明知自身無財產可供償債的情況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以保證書形式承諾鋁業公司股權轉讓前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并承諾承擔保證責任,屬于故意隱瞞并轉嫁擔保責任。在案證據及公開聽證情況表明,王某某、呂某某確有隱瞞鋁業公司負有擔保責任的欺詐行為,但這一行為并不必然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合同詐騙犯罪。本案中,從塑膠公司在泉州分行2010年至2013年貸款情況看,鋁業公司連續三年先后八次為塑膠公司提供合計1億元貸款的擔保,塑膠公司均如期如數歸還貸款,均未產生擔保之債。認定王某某、呂某某二人是否存在故意轉嫁鋁業公司擔保責任的故意,應當首先判斷王某某、呂某某是否明知塑膠公司資金鏈斷裂,必將產生擔保之債,以及塑膠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某某、呂某某明知塑膠公司在最高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屆滿前二日續貸及還貸不能情況,故不能形成認定王某某、呂某某故意轉嫁擔保責任的證據鏈。
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王某某、呂某某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實施了故意隱匿財產的行為。經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即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陳某某積極履行支付義務,王某某、呂某某委托陳某釗協助陳某某辦理資產清算、過戶等手續;在陳某某無法貸款時,呂某某、陳某釗還給予協助。關于申訴人提出的支付履約現金去向問題,呂某某到案后有過數次供述,后期供述與證人黃某春、黃某電的證言能相互印證,即呂某某取出現金交由黃某春,用以償還其先行購買鋁業公司時向黃某電的借款。由此不能得出呂某某故意隱匿轉讓款的結論。
四、鋁業公司轉讓申訴人陳某某前的實際控制人存疑。申訴人稱,鋁業公司以福建省閩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發鋁業)為背景,鋁業公司與閩發鋁業存在關聯。在案證據顯示,鋁業公司系家族企業,自2001年成立后至2011年期間共有三次股權變更,均系在親屬間流轉,無現金交易記錄;塑膠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華等人證言證實,在鋁業公司為塑膠公司提供擔保、鋁業公司股權轉讓談判和協議簽訂等重大事項中,黃某電均不同程度地參與甚至起決策作用,且黃某電是鋁業公司在泉州分行業務的指定聯系人。作為商事合同,轉讓方在履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但有證據指向并歸責一定實力的合同標的實際所有人,往往不必然導致受讓方財產滅失,故難以認定王某某、呂某某具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
五、從法律后果看,擔保責任一方提供擔保并不必然導致擔保人財產損失。本案中,鋁業公司為塑膠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在簽訂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時該擔保只是一種“或然債務”,并不必然發生擔保債務。雖然之后塑膠公司被法院判決返還銀行欠款,鋁業公司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從發生擔保之債時企業經營情況看,塑膠公司在正常經營,鋁業公司并不必然要實際履行擔保債務,或履行該擔保債務后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即鋁業公司為塑膠公司提供擔保并不必然導致鋁業公司受讓人陳某某財產損失。
主辦檢察官當場宣布了審查結論,申訴人陳某某表示無不同意見,被不起訴人呂某某及代理律師張某某明確表示,將盡快以實際行動與申訴人就民事判決的執行達成和解。
后續工作。聽證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組指導福建省檢察機關繼續做好案件后續工作。福建省三級檢察院積極落實聽證會對本案的處理決定,督促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呂某某盡快履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為申訴人挽回經濟損失。2020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自愿簽署了《執行和解協議》,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呂某某以1200萬元收回涉案企業鋁業公司。2021年3月10日,《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指導意義】
(一)辦理疑難復雜和爭議較大的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應聽證盡聽證”,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進矛盾化解。檢察聽證既是深化案件審查、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方式,又是做好釋法說理、矛盾化解工作的客觀需要。檢察機關受理、首辦疑難復雜、爭議較大的刑民交叉案件,應當以聽證方式審查,依法準確定性處理。對于擬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刑事案件,當事人矛盾沖突尖銳,或者屬有影響性案件的,檢察機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聽取當事人、聽證員及其他參加人的意見。對于訴求強烈、矛盾突出的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也應當通過聽證方式當面聽取申訴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充分釋法說理,達到消除疑慮、增進理解、化解矛盾、促進案結事了的目的。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直接主持重大疑難復雜刑事申訴案件的檢察聽證。檢察長、副檢察長主持聽證,要在全面閱卷、掌握案情和申訴爭議焦點的基礎上,結合聽證過程,有針對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特別是在聽證員進行評議的暫時休會期間,要不失時機地結合聽證情況,分別與當事人進一步溝通交流,從人民檢察院擬作出決定考慮,做更為具體的矛盾化解和釋法說理工作,為當事人理解、接受將要作出的處理決定奠定基礎。
(三)要充分尊重聽證員的獨立評議地位,聽證員評議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的重要參考。聽證員受邀參加聽證,其職責主要是聽取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及其他參加人就案件爭議焦點等問題作出陳述和說明,獨立進行評議,并發表評議意見。要保障所有聽證員獨立和充分發表意見。評議完畢,可以推舉一名聽證員代表全體聽證員發表意見。聽證員之間有意見分歧的,聽證員代表闡述完多數聽證員共同意見后,也要對少數聽證員的不同意見予以適當表述。聽證員的意見應當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擬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層報檢察長作出決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六條(現為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一十三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現為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吳某某、楊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證案
(檢例第159號)
【關鍵詞】
刑事申訴? 刑事責任年齡? 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監督? 司法救助? 反向審視
【要旨】
對于因司法機關依法改變原處理決定,但未對當事人釋法說理引起刑事申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必要時組織檢察聽證,彌補原案辦理中的缺陷,促進案結事了。要認真做好檢察聽證前的準備工作。出現申訴人不信任、不配合等抵觸情形的,要做好情緒疏導工作,必要時爭取當地有關部門支持配合,共同解開“心結”,確保聽證順利舉行。辦案過程中發現申訴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給予救助幫扶。對于反向審視發現的原案辦理中履職不到位或者不規范司法等問題,應當促使相關檢察機關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基本案情】
申訴人吳某某、楊某某,系吳某堅搶劫案被害人吳某輝的近親屬。
2008年1月28日12時許,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攜帶匕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大將客運中心乘坐被害人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謊稱去平南縣官成鎮橫嶺村。當摩托車行駛至平金公路轉入橫嶺村的村級道路時,吳某堅用匕首連續捅刺吳某輝數刀。隨后,吳某堅搜吳某輝的身體,搶走吳某輝的諾基亞牌手機1部、現金2元,并搶走吳某輝的二輪摩托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吳某輝系頸動脈離斷大出血死亡。2008年10月17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某堅涉嫌搶劫罪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8月20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吳某堅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吳某堅以其犯罪時不滿14周歲為由提出上訴。2010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12月28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12月31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2012年1月19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由吳某某、楊某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被告人吳某某、楊某某經濟損失141075元。吳某某、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5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某某、楊某某仍不服,以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案發時已年滿14周歲,構成搶劫罪為由,提出申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審查結案。申訴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前準備。經初步審查,本案是否為未成年人作案,存在罪與非罪的重大爭議。案件辦理過程中未向申訴人充分釋法說理,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長期“掛案”,原審被告人未賠禮道歉、未充分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申訴人生活非常困難,未能及時獲得司法救助,導致申訴人長年信訪申訴,不接受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由大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認真審查申訴材料,調閱了原案全部卷宗,核實相關證據,聽取原案承辦人意見,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即原審被告人吳某堅作案時是否年滿14周歲進行重點調查核實。鑒于本案疑難復雜,辦案組決定召開聽證會,公開審查此案。
聽證會前,辦案組檢察官兩赴案發地,當面聽取申訴人意見,實地了解申訴人家庭情況,耐心引導申訴人依法理性維權。在聽證會前一天,申訴人突然提出不參加聽證會,辦案組及時協調當地檢察機關和政府部門共同對申訴人開展心理疏導,確保聽證會如期召開。針對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案發后未被懲戒,未認錯悔過等情形,辦案組要求當地檢察機關找到已經成家立業的吳某堅,對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吳某堅表示認錯悔過,將盡自己所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公開聽證。2021年6月18日,吳某某、楊某某刑事申訴案公開聽證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舉行,辦案組主辦檢察官主持聽證會。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闡述申訴理由,原案一審公訴人就審查起訴情況、二審承辦檢察官就建議法院發回重審情況、二審主審法官就法院決定發回重審情況、重審案件公訴人就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情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申訴案件的檢察官就申訴案件審查情況等詳盡闡述和舉證、示證,認真回應申訴人的訴求,并圍繞爭議焦點逐一釋法說理。
聽證會上,辦案組檢察官就吳某堅作案時是否年滿14周歲,存在兩組證據的情況向申訴人充分予以展示。一組認定吳某堅出生于1993年6月24日(農歷端午節),作案時已年滿14周歲的證據,有吳某堅的供述、嫌疑人信息登記表、在校學生名冊、學籍卡、相關證人證言和公安部骨齡鑒定意見等。吳某堅供述系聽其母親講出生于農歷1993年5月5日,但該供述與其母親的證言相矛盾;嫌疑人信息登記表所載吳某堅出生時間,為犯罪嫌疑人自述時間;在校學生名冊、學籍卡所記載吳某堅的出生時間亦為其本人自行填報;一些證人證言表示,不知道吳某堅的具體出生日期;公安部骨齡鑒定意見證實吳某堅年齡為17±1歲,即使采信該骨齡鑒定意見認定吳某堅作案時16周歲,也與其他證據證實吳某堅作案時不滿15周歲有較大差距。另一組證實吳某堅出生于1994年6月13日(農歷端午節),作案時未滿14周歲的證據,有證人柯某某(接生吳某堅的人)、王某、吳某成等人證言以及《未落實常住人口登記表》、水文資料等。其中,柯某某證言證實吳某堅是其唯一接生的孩子,因此印象深刻。之所以記得吳某堅出生于1994年,是因為當年是其嫁到江口鎮以來洪水最大的一年,家里的房子都被洪水沖塌了。貴港市防汛辦《貴港市潯江、郁江歷次洪水記錄》證實,1994年7月該市貴港站經歷建國后第一大洪水,該書證與柯某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與吳某堅之母同年懷孕,且在吳某堅出生三四個月后其子于1994年10月出生;證人吳某成證言證實,之所以記得其子與吳某堅同歲(1994年出生)是因為“我們同祠堂,得男丁的要在清明節的時候抓閹雞拜祖,所以記得很清楚”;《未落實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2007年12月人口普查時吳某堅登記出生日期為1994年。
五名聽證員在充分聽取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經認真評議,形成聽證意見,一致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吳某堅作案時已滿14周歲,骨齡鑒定意見也未能準確確定案發時吳某堅的真實年齡,而吳某堅在作案時的真實年齡是其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因此不能簡單依骨齡鑒定意見認定,而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認定。故認定原審被告人吳某堅作案時已滿14周歲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鑒于被害人吳某輝死亡后,其妻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訴人吳某某、楊某某以及被害人吳某輝的兒子吳某林祖孫三人目前僅靠每月870元左右的低保和維持生活,無其他經濟收入,加上申訴人吳某某、楊某某體弱多病,吳某林目前就讀初中,尚未成年,祖孫三人的生活極為困難,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建議檢察機關給予其國家司法救助。
辦案組在全面審查案件的基礎上,參考聽證意見,在聽證會上向申訴人說明,由于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未在醫院出生,沒有出生證明,出生時其父母未向戶籍管理部門申報戶口,吳某堅的出生年齡無法通過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推定吳某堅犯罪時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故原辦案機關綜合全案證據所做處理決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辦案組還當場播放了當地檢察機關錄制的吳某堅認錯悔過和主動表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視頻。申訴人表示服從檢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承諾息訴罷訪。
后續工作。2021年8月9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撤銷案件的檢察建議書。8月10日,平南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此案。當地檢察機關還依職權啟動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執行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督促原審被告人吳某堅支付賠償款。后吳某堅將3萬元賠償款匯至人民法院執行賬戶,并承諾今后每月履行3300元剩余賠償款。為解決申訴人實際困難,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級檢察院聯合給予申訴人國家司法救助金,會同當地黨委政法委、教委、婦聯等部門,給予吳某林相應的民政救助,并開展心理輔導等。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在全區范圍就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長期“掛案”,檢察機關既沒有依法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也沒有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未對法院發回重審以及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具體理由和依據作出說明;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必要的釋法說理,并給予幫扶救助;未對原審被告人吳某堅進行幫教,并移送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管束措施;未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執行情況跟進監督,導致賠償款一直未執行到位,案未結、事未了等辦案中的問題,開展專題反向審視,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責任追究。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檢察機關通報該案辦理情況,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壓實首辦責任,建立常態化重復信訪治理機制。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組織檢察聽證,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對決定舉行檢察聽證的刑事申訴案件,承辦檢察官在聽證前要全面閱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及焦點問題,并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矛盾激化、訴求強烈的申訴案件,應當做好申訴人情緒引導和安撫工作,使其理解和自愿參加聽證。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發現申訴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給予救助幫扶。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申訴人因案導致生活困難,經調查核實其經濟收入、生活狀況后,認為其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其申請救助的方式,及時按程序提供救助。要聯合社會各方力量,多渠道、更大力度解決申訴人的實際困難,給予申訴人更多的人文關懷、幫扶救濟,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的辦理中不僅感受到公平正義,還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三)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通過反向審視,對原案辦理中的問題和瑕疵進行針對性整改。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具有檢視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獨特優勢。要通過全面審查案件和公開聽證,反向審視檢察環節存在的履職不到位或者司法不規范等問題和瑕疵,促使相關檢察機關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要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司法責任,促進規范司法行為、嚴格依法辦案,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增強司法公信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8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條(現為2021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2013年11月18日施行)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現為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
董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證案
(檢例第160號)
【關鍵詞】
刑事申訴? 檢察聽證? 引導和解? 檢察建議? 能動履職? 綜合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因民間矛盾、鄰里糾紛等引發的復雜、疑難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舉行檢察聽證,消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誤會和積怨,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解。對于刑事申訴案件反映出的社會治理不完善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能動履職,推動主管部門予以完善。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參加檢察聽證,就有效化解矛盾、妥善處理案件等提出意見建議,促進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申訴人董某某,江西省供銷儲運公司退休職工,系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的被害人。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系南昌鐵路局南昌供電段退休職工。
2017年7月6日晚18時40分許,董某某和徐某某在南昌鐵路文化宮門口臺階處因跳廣場舞發生口角,進而互相拉扯。多名廣場舞隊成員上前勸阻,場面一度混亂,董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拉扯過程中摔下臺階。后經南昌市西湖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某右鎖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側第2至第6根肋骨骨折,符合輕傷二級標準。2017年9月19日,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2019年1月17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經審查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認為徐某某與被害人董某某二人相互拉扯,摔下臺階導致董某某輕傷,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系徐某某將董某某推下臺階或者擊打董某某導致董某某輕傷,認定徐某某故意傷害董某某的證據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于2019年7月23日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申訴人董某某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提出申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徐某某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南昌鐵路運輸分院經審查認為董某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審查結案。申訴人董某某仍不服,于2020年4月24日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檢察聽證情況】
聽證前準備。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組成了以副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調取了該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聽取申訴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師的意見,詳細了解申訴人訴求,對董某某傷情鑒定進行文證審查,詢問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到案發地調查,核實相關證人證言。經調查了解,董某某申訴的主要原因是其受到傷害后沒有得到徐某某的道歉和賠償,徐某某雖然表示愿意賠償,但由于雙方對賠償金額分歧過大,無法達成一致,導致雙方的矛盾一直沒有化解。
公開聽證。申訴人董某某和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均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并同意檢察機關組織公開聽證。2020年6月12日,辦案組就該案舉行公開聽證,由主辦檢察官主持聽證會。
聽證會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咨詢委員、律師共五名聽證員參加。聽證會上,在主持人的引導下,申訴人董某某及其代理律師充分表達了申訴請求和理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也表達了意見。三級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分別就案件辦理經過、事實認定和證據情況以及作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向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了闡述和說明:一是認定徐某某實施傷害行為的證據存在疑問。董某某對于傷害過程的陳述前后不一致,在案多個證人證言內容相互矛盾,客觀證據無法調取,徐某某是否實施了傷害行為存有疑問。二是認定徐某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存在疑問。現有證據僅能證實雙方互有拉扯,徐某某未使用工具,沒有確鑿的證據顯示徐某某有踢、打、推等傷害行為,證實徐某某主觀上具有傷害董某某故意的證據不足。三是認定徐某某與他人共同犯罪的證據存在疑問。本案系突發性事件,沒有證據顯示徐某某與他人存在事先預謀、意思聯絡及共同行為。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經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徐某某故意傷害董某某的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無不當。
五名聽證員分別就有關問題向承辦檢察官、申訴人、被不起訴人進行了提問。經評議,聽證員一致認為該案事發突然,徐某某是否毆打董某某,證人證言與董某某的陳述并不一致,徐某某堅決否認毆打董某某,偵查機關未提取到監控視頻,依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徐某某具有傷害董某某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檢察機關對徐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正確,希望雙方當事人推己及人、互讓互敬,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申訴人董某某和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均表示接受聽證員意見。
本案辦理過程中,辦案組調查了解到,本案的起因系廣場舞隊活動場地糾紛引發。同時在該廣場活動的廣場舞隊有鐵路隊、社區隊。因場地、音樂聲量等問題,兩隊糾紛不斷,多次發生爭斗事件,嚴重影響當地治安。為此,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曾向南站街道辦制發檢察建議書,針對其在規范管理、宣傳引導和調解疏導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后又積極協助南站街道辦落實檢察建議,指派檢察官支持配合南站街道辦的調解工作。本著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能動辦案,訴源治理,舉行聽證會時,辦案組還邀請了南站街道辦、南昌鐵路公安局南昌公安處治安支隊、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政法辦公室及退休管理科等部門的負責人,一并參加聽證。聽證會上,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介紹了檢察建議的制發和督促落實情況,南站街道辦、南昌鐵路公安局南昌公安處治安支隊、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政法辦公室及退休管理科等部門的負責人就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說明了情況。
后續工作。聽證會后,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繼續做雙方當事人和廣場舞隊場地糾紛調解工作,跟進落實檢察建議。2020年6月28日,承辦檢察官向申訴人董某某送達了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認為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徐某某作不起訴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申訴人董某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董某某和徐某某簽署《和解協議》,徐某某向董某某支付15000元補償款,董某某不再就其人身損害問題申請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責任,息訴罷訪。2020年8月4日,兩支廣場舞隊決定自主劃分活動場地,邀請檢察機關、南站街道辦、南昌鐵路文化宮等負責同志到場見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再次對兩支廣場舞隊代表進行法制教育,勸說她們和氣共處、互諒互讓、互相尊重,做好自我管理,自覺接受南昌鐵路文化宮、社區、街道辦等單位的管理。目前,兩支廣場舞隊均在各自的場地劃分區域開展活動,廣場呈現安定平和景象。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群眾之間積怨較深、難解的“小案”,應當通過檢察聽證消除誤會積怨,引導雙方和解。因民間矛盾、鄰里糾紛等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許多是典型的“小案”,但當事人申訴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案件簡單“依法”辦理,走完訴訟程序,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釋法說理等工作沒有做到位,致矛盾激化,甚至存在誘發嚴重刑事案件的可能。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應當舉行檢察聽證,向當事人充分釋法說理,將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等處理意見闡述清楚,引導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為當事人接受不起訴決定奠定基礎。對于因釋法說理和矛盾化解不到位導致反復申訴的“小案”,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檢察聽證搭建溝通化解的平臺,讓申訴人有理能講、有怨能訴、有惑得釋,在擺事實、講證據、釋法理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雙方達成諒解,從而化解矛盾糾紛。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辦案依法能動履職,積極促進社會治理。不少久訴不息的刑事申訴案件背后,都存在社會治理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要自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于法律監督定位,依法能動履職,對申訴案件反映出的社會治理不完善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解決。對于與案件處理有重要關系的問題,可以邀請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參加聽證會,就案件處理和完善治理,就地化解矛盾、防范同類案事件發生等發表意見建議,協助案件的妥善處理。聽證會后,要督促落實檢察建議,積極促進綜合治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董某娟刑事申訴簡易公開聽證案
(檢例第161號)
【關鍵詞】
刑事申訴? 自訴案件? 簡易公開聽證? 現場釋惑? 心理疏導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申訴人走訪申訴的案件,可以在12309檢察服務中心等申訴案件辦理場所舉行簡易公開聽證,由檢察官和聽證員現場解答申訴人關于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疑問。心理咨詢師可以作為聽證員或者輔助人員,參與檢察聽證,有針對性地給予申訴人專業化的心理疏導,紓解其心結,增強釋法說理效果,促進矛盾化解、案結事了。
【基本案情】
申訴人董某娟,系王某某故意傷害案的自訴人。
2014年9月16日,董某娟因家庭矛盾與劉某甲(董某娟之嫂)、劉某乙(劉某甲之妹)發生口角和推搡。途經案發地并與劉某甲相熟的王某某見狀,用拳數次擊打董某娟鼻部,導致董某娟先后住院治療21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841.08元。經鑒定,董某娟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十級傷殘。董某娟以劉某甲、劉某乙、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為由,向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2015年12月31日,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無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賠償董某娟15841.08元。董某娟不服,認為劉某甲、劉某乙、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不應當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責任,也應當追究劉某甲、劉某乙的刑事責任,提出上訴。2016年4月28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董某娟仍不服,先后向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兩級檢察院經審查,均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申訴人申訴理由不成立,予以結案。申訴人仍不服,到最高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走訪申訴。
【檢察聽證過程】
聽證前準備。最高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信訪接待檢察官受理案件后,初步審查并與申訴人溝通交流后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理適當。兩級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正確。本案系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矛盾糾紛案件,案情簡單,申訴人之所以不服原審裁判及檢察機關處理結論持續申訴的原因是,原案辦理時未充分和清晰播放現場監控錄像,沒有就關鍵視頻影像逐一進行說明質證,也未對申訴人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兩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本案時,亦未對申訴人充分釋法說理。因此,申訴人不信任司法機關的處理結論,不斷信訪申訴。
為回應申訴人的疑問,解開其“心結”,檢察官在征得董某娟本人同意后,決定在12309檢察服務中心舉行簡易公開聽證。為依法有據向申訴人釋法說理,檢察官委托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到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調取案發現場監控錄像,查閱相關案例,為公開聽證做好準備。由于調取案發現場監控錄像需要時間,檢察官與申訴人約定了簡易公開聽證的時間。
公開聽證。2021年6月9日,董某娟刑事申訴案簡易公開聽證會在最高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召開,由當天在12309檢察服務中心值班的律師、心理咨詢師和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中邀請的一名刑事律師,共三人擔任聽證員。為紓解申訴人的對立情緒和消極心態,聽證會前,在檢察官的主持下,心理咨詢師與申訴人進行了溝通交流,給予心理疏導。
聽證會上,檢察官播放了案發現場監控錄像,就申訴人申訴的關鍵環節逐幀播放,向申訴人詳細分析講解案發時的情況。監控錄像證實,董某娟與劉某甲、劉某乙發生口角,進而相互撕扯、踢踹,但并未傷及董某娟鼻子部位;隨后,王某某來到案發現場,用拳擊打董某娟,致董某娟鼻子受傷。檢察官指出,劉某甲、劉某乙與董某娟之間因家庭矛盾引發爭執,進而發生撕扯、踢踹等行為,雙方在沖突過程中沒有使用兇器,能夠保持一定的克制,均不具備傷害對方的主觀故意,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王某某路過案發現場后,用拳擊打董某娟頭面部,其擊打力度、擊打部位和損害后果已經達到了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沒有證據證實王某某與劉某甲、劉某乙事先、事中有通謀。檢察官還結合原審裁判文書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申訴人董某娟的陳述以及現場目擊證人證言等證據,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逐一回應申訴人的疑問。
聽證員圍繞案發起因、共同犯罪認定、訴訟程序適用等焦點問題發表了專業、客觀的意見,一致認為,原審裁判并無不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并對申訴人進行了勸慰。
聽證會讓申訴人多年的疑惑得以明晰,打開了心結,主動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息訴罷訪。
后續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決定,委托申訴人所在地檢察機關上門向董某娟送達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并再次向其釋法說理。同時,結合其家庭困難等因素,由申訴人所在地檢察機關給予其適當的司法救助。董某娟主動簽訂了息訴息訪協議,一起申訴6年的案件圓滿化解。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對于申訴人走訪申訴的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舉行簡易公開聽證。簡易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化解矛盾糾紛的方式創新。承辦檢察官經審查申訴材料、相關法律文書等,認為司法機關對原案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只是未對申訴人充分釋法說理的,可以采取即時或者預約的方式在12309檢察服務中心等申訴案件辦理場所舉行簡易公開聽證,由聽證員和檢察官向申訴人充分釋法說理,消除申訴人對司法機關處理決定的疑惑。簡易公開聽證是對普通聽證程序的簡化,一般不需要制定聽證方案、發布聽證會公告等,通常也無需邀請被申訴人、原案承辦人員等參加聽證會。出席簡易公開聽證的主要是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檢察官、申訴人和聽證員。聽證員可由當天在12309檢察服務中心值班的律師、心理咨詢師等組成,一般為3人。聽證過程中,聽證員可以休會評議,也可以直接發表意見。
(二)對于因原案辦理時釋法說理不充分,矛盾沒有得到有效化解而導致長年申訴、對立情緒和消極心態比較強烈的申訴人,可以邀請心理咨詢師介入,做好申訴人的心理疏導工作。心理咨詢師作為聽證員參加檢察聽證,或者作為輔助人員參與聽證過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專業的心理疏導,可以有效平復申訴人的心態,增強釋法說理效果,促進矛盾化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