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于2021年4月1日入職某廣告公司,從事文案策劃工作。廣告公司一直未跟我簽訂書面合同。2022年10月30日,我從廣告公司離職,并要求向我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11個月(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可是,廣告公司以我的要求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時效期間為由,拒絕了我的要求。廣告公司還勸我不要去打官司了,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不會得到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持。
請問:廣告公司的這種說法對嗎?讀者:宣善來
宣善來讀者:
這涉及到時效制度問題,廣告公司的說法不完全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這就是說,法律對權利的保護一般是有期限的,如果權利人在仲裁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那么在該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就獲得抗辯權,一旦義務人以超過時效期間為由拒絕履行義務,仲裁機構和法院就不得裁判義務人履行義務。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因此,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而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即從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之日起往前倒推1年,按月計算,對超過1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顯然,你的部分月份的二倍工資差額已超過1年仲裁時效期間,不再受法律保護。
展開來說,假如你于2022年12月1日提起勞動仲裁主張二倍工資,在仲裁期間,如果廣告公司就時效問題提出了抗辯,那么,勞動仲裁機構只會裁決廣告公司向你支付4個月(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至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因已經超過1年時效期間,仲裁機構不再予以支持。假如你于2023年3月31日以后才申請勞動仲裁,那么,所有月份的二倍工資差額均已超過1年時效期間。因此,勞動者要想拿到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一定要注意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及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