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
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2〕1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6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經辦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等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失業保險業務包括參保繳費、失業保險待遇、關系轉移、權益記錄與服務、基金財務管理、統計分析、稽核內控與監督、業務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行“六統一”管理模式,即失業保險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和繳費政策、統一待遇和促進就業項目支付政策、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管理和使用。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鹗〖壗y收統支統管,各市原累計結余基金處理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執行。
第六條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失業保險經辦規程,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經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對其辦理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失業保險業務辦理按照“就近申請、屬地審核”的原則實行“全省通辦”“一網通辦”,既可在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建設多元化的失業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同步提供線上線下服務,通過省政府公共服務“好差評”系統等途徑對服務進行監督。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省和市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人社政務服務平臺、省政務服務網線上辦理失業保險業務,也可就近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大廳、合作銀行、基層政務服務平臺線下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廳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廳同時提供失業登記申請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服務。
建立失業保險待遇全流程短信告知工作機制,在失業保險業務受理、待遇審核、基金發放環節向申領人發送告知短信,方便失業人員及時掌握工作進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主動為失業人員提供精準服務,有條件的地市可通過數據比對篩選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名單,向相關人員點對點推送短信,提醒其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全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業務數據省級集中管理,實現失業保險業務運行、基金監督、管理決策的信息化。
健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全面推廣使用電子證照,提升業務聯動服務能力,實現就業失業、參保繳費情況、戶籍信息、死亡信息、移居境外、服刑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信息、生育、公積金繳存、商事登記等數據共享,開展數據比對。
第九條 建立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風險防控體系,強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協同機制,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維護失業保險基金安全。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經辦業務開展稽核內控管理,防范基金支付風險。
第十條 失業保險業務全面應用社會保障卡,將社會保障卡作為身份憑證和待遇支付的主要載體,失業保險待遇發至本人社會保障卡。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為其職工向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于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用工情況、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手續。
對用人單位本月已申報但未清繳的錯誤數據信息,用人單位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作廢或核銷。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在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用人單位在注銷前,應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費率浮動核定管理,按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機關制訂的方案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浮動費率機制和省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率浮動方案,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執行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所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申領率,制定所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實施方案,經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由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示15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發布公告,稅務機關在其官網同步公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參保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相應證明材料。經核實不當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按規定糾正并告知參保單位。
公告結束后,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確定的參保單位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于新周期開始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發送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照確定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征收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實行按月申報制度,用人單位于每月申報期內自行申報當月參保人員增減變化和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并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繳費人員減員申報時,應據實將本單位人員終止或解除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失業時間、失業原因等準確錄入社會保險費征收系統,并告知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失業保險費補繳業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因用人單位未及時減員多繳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費,稅務機關受理核驗后,將退費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相關款項。因稅務機關錯收失業保險費的,經稅務機關核驗后,將退費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相關款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費后將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費征繳業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一節 待遇核發管控機制
第十九條 建立“縣級+市級”待遇審批管控機制,既要審核總數,也要審核明細,重點審核異常數據。市本級、縣級(東莞、中山指鎮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本級待遇審批工作,匯總審核本級每月待遇發放數據包;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本轄區內待遇審批、數據比對、疑點核查反饋工作,匯總審批本地每月待遇發放數據包,確保全市待遇統一由市級按時足額精準發放。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待遇分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其中定期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和求職
除價格臨時補貼免申請發放外,其他待遇項目依申請發放,其中求職補貼、原農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補貼隨同失業保險金發放。免申請發放項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發放至失業人員的待遇領取賬戶。
第二十一條 全面推行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精減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全面應用電子證照,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信息一律不得要求提交、填寫。壓縮辦理時限,業務辦理待遇審核不超過5個工作日,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秒批秒辦。實行待遇審核發放全流程管控機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落實“全面取消現金業務、全面取消手工辦理業務、全面取消人工報盤”,將數據比對作為待遇發放的前置條件,事前利用大數據核查資格、事中進行跨部門跨險種數據比對、事后進行數據倒查,促進待遇精準核發。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以下情形納入高風險業務,加強監測與業務風險控制:失業保險金、非本省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等待遇支出及關鍵信息修改、采用告知承諾制替代證明材料等業務,重點關注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死亡、服役、出境定居、領取基本
(一)涉嫌重新就業情形:失業保險金應發所屬期在省內外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以單位名義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或已進行就業登記的。
(二)涉嫌重復領取待遇情形:失業保險金應發所屬期在省內外已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含補發)、失業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特指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
(三)涉嫌虛構勞動關系情形:失業保險金申領人在失業單位參保繳費小于等于6個月且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員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薪金發放流水及會計憑證等證明勞動關系存續的相關有效材料的。
(四)涉嫌虛假解除勞動關系情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后,當月或次月在原單位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
(五)大額補發情形:補發待遇金額超過兩萬元的。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經營性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時,要通過部級平臺、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及時比對參保人參保繳費、領取待遇情況,并對本規程第二十二條重點關注情形開展日常監測。
(一)申領人失業保險金應發所屬期在省內外是否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以單位名義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已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已進行就業登記。
(二)失業保險金申領人是否屬于“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保險傷殘津貼領取人員,且未重新就業的”。
(三)失業保險金申領人是否屬于“虛構勞動關系短期參保繳費”。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人是否屬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五)失業保險金申領人是否屬于出境定居、服役、死亡、判刑收監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第二十五條 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每月對高風險業務開展數據比對核查工作,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組織對全省領取待遇人員數據按月開展跨層級、跨部門、跨險種數據比對,并將疑似數據下發各地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拓展本地數據來源,開展數據比對,督導縣級核實處理疑點數據。各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后的當月(最長不得超過次月)按以下辦法進行核實整改,并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結果。
(一)對待遇發放前已核實喪失待遇領取資格條件的,不予發放待遇。
(二)經核實屬于重新就業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發并追回已多發錯發待遇。
(三)經核實屬于重復領取待遇情形(不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終止業務辦理并按規定告知申領人;重復領取待遇的,追回已發放的失業保險金,繼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重復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經核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服役、出境定居、死亡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服役、出境定居、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并追回多發待遇。
(五)經核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判刑收監執行、強制戒毒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中斷發放失業保險金并追回多發待遇,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申領人按規定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中斷原因消除后的次月發放待遇。
(六)經核實屬于虛構勞動關系、虛假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停止發放并追回多發待遇,將相關情況移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屬于大額補發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系統預警提醒后應當重點關注和重新核實,并按規定發放或停發。
在對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進行不予發放、停發、追回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告知相關人員并聽取意見,核實后對屬于不予發放、停發、追回情形的停發并追回多發待遇,不屬于不予發放、停發、追回情形的繼續發放待遇。
第二十六條 建立待遇發放倒查工作機制,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組織對全省已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進行按月、按年通過部級平臺、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部門信息及時比對參保人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個人所得稅工薪繳納、就業登記情況。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月底比對前三個月、每季度末比對前六個月、每年年底比對前十二個月已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數據,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死亡、服刑、服役、出境定居、重復領取待遇、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喪失領取資格的,以及虛構勞動關系、虛假解除勞動關系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形成疑點數據下發。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規程第二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多發待遇及多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按照《社會保險經辦防范處置多發錯發社會保險待遇工作指引》要求待遇領取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主動退款。確實難以做到一次性退款的,采取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方式追回;逾期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金融機構發出《關于協助追回失業保險基金的函》,請其根據協議協助;已執行完其他方式仍不能追回的,應采取行政非訴執行追回;少發待遇及少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自發現少發、少繳情形的次月予以補發失業保險待遇及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追回多發錯發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將對應已領金期限更改為未領金期限。
第二節 定期待遇審核支付
第二十八條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憑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提出待遇申請;線下辦理的,既可向其最后參保地或本省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就近的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失業人員選擇在本省戶籍所在地申領待遇的,還應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等戶籍證明;以
在全省通辦模式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的失業保險待遇審核事項分為屬地(屬地指最后參保地或本省戶籍所在地,下同)直接辦理和非屬地辦理兩類。屬地直接辦理的,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受理和支付待遇;非屬地辦理的,通過省級集中系統自動推送至屬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待遇審核支付。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失業待遇申請后應當及時受理,對資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當場送達。
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提交資料進行初審,資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受理后及時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推行“失業一件事”打包辦,實現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請聯動辦理。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待遇申請后,可通過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對繳費時間和失業原因進行審核,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待遇領取資格。
(一)繳費時間:審核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期限是否在12個月以上或不滿12個月但有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
(二)失業原因:審核失業人員失業原因是否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業原因為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予支付待遇;失業原因為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按規定支付待遇;對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申報的失業原因不一致的,應當通知失業人員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證明材料記載的失業原因確認其待遇領取資格;用人單位未按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失業原因的,可由失業人員通過承諾制辦理或提供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辦理。通過承諾制辦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數據比對、稅務機關補傳、函調和稽查等方式對申領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經核實,申領人違背承諾并符合人社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對審核通過的符合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按規定核定待遇,自受理待遇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按規定送達失業人員。對受理后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按規定送達。
失業保險金自受理后符合領取條件的當月起計發,并于審批通過后的次月15日前通過省清算平臺統一發放。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多地繳費的,歸集繳費信息時間不納入待遇審核時間。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失業保險金后應向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共享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信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并提供求職登記、崗位信息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次月起,按月進行領取資格核對,每月任意一日均可確認其不存在喪失失業待遇領取資格。失業人員存在《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應在當月主動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可通過線上、自助服務終端等途徑辦理領取資格核對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要求失業人員到現場辦理核對。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核對確認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失業人員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應在當月主動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月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前,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核查失業人員是否出現依法應予停發情形。判斷屬于依法應予停發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按規定告知相關人員并聽取意見,核實屬于依法應予停發情形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失業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決定書》,按規定送達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對停發失業保險待遇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進行核實,符合領取條件的繼續發放并補發。失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條 需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提交個人檔案原件。材料齊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自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核定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核定時間不計入失業保險金審核時間。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出函借閱檔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出具。
需要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退役軍人,向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人事檔案或退役證明。對有人事檔案的,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其檔案記載,將其服現役年限、其它按國家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時間、按國家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待安排工作時間確認為視同繳費年限;對沒有人事檔案或檔案記錄不全的,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部隊集體轉改所在單位發出協查函,請其對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進行查驗并反饋,憑相關單位蓋章的《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查驗表》或軍齡審核資料確認其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請時,應當通過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審核失業登記情況,對未辦理失業登記的,不予受理;對已辦理失業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應當按照失業登記所記載的失業原因判斷其失業原因的情形,對因本人意愿失業的,不予受理;對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按規定支付待遇。
第三節 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支付
第三十六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向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以下資料:
(一)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
(二)生育證明材料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出院小結、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等材料之一)。
第(二)項資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比對獲取,無法獲取時需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申領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以下資料:
(一)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
(二)重新就業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材料。
(三)相關勞動合同。
第(二)項資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比對獲取,無法獲取時需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申領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以下資料:
(一)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
(二)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三)納稅證明。
第(二)、(三)項資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比對獲取,無法獲取時需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失業人員死亡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以下資料:
(一)遺屬有效身份證件。
(二)失業人員死亡證明原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殮葬證、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等材料之一)。
(三)遺屬與失業人員關系證明原件(結婚證、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之一)。
(四)遺屬的社會保障卡或其指定銀行賬戶。
第(二)項資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比對獲取,無法獲取的需申請人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失業人員遺屬提供的相關材料錄入業務系統。死亡待遇優先使用已故參保人
第四十條 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核查本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及居民戶口簿等戶籍證明。申請人戶籍情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比對獲取,無法獲取時申請人需提供。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失業人員待遇時,一并核查其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對符合原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貼領取條件的,隨同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放。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失業保險定期待遇時,應主動告知失業人員一次性待遇的權益信息和申領流程,自受理一次性待遇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按規定送達,并于審批通過后的次月10日前發放。
第四節 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在本省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含生育保險,下同)由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選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經本人同意并授權,個人應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并告知相關失業人員。
第四十四條 按照稅務全責征收模式,由各地稅務機關征繳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各市(區)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辦理單位繳費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根據失業人員的申請,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為上述人員辦理增員,確定參加的醫療保險險種和繳費基數;申報當月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并通過稅務機關提供的繳費渠道完成繳費確保資金當日到賬,保障相關人員及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稅務機關負責將繳費登記信息以及繳費信息推送給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保障相關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于喪失代繳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等渠道辦理減員手續。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生成本級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時應當與代扣代繳信息進行軋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形成代繳名單時,要通過部級平臺、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及時比對相關人員參保繳費、領取待遇情況,防止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為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保障相關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稅務機關應當做好本辦法實施前的代繳和待遇銜接,避免相關人員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代繳工作時,發現以下特殊情形的,應分別處理:
(一)事中發現喪失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減員手續,稅務機關應及時終止相關人員繳費;發現不應代繳但已完成參保繳費登記且未完成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減員手續,稅務機關應及時停止相關人員繳費。
(二)事后發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繳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期限內,失業人員已經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會同稅務機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事后發現不應代繳但已代繳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會同稅務機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發現補發失業保險金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按規定為相關人員辦理補代繳手續,無需繳納滯納金。
第五節 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支出審核支付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包括以下項目。
(一)一般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
(二)擴大支出范圍試點:職業
第四十八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項目,歸口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人力資源綜合服務窗口負責受理,相關部門按規定審批后將審批通過的撥付數據及時通過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推送至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審批的標準和明細通過省清算系統撥付至申請單位或個人,并及時向受理和審批機構反饋撥付情況。
第四十九條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參照國家和省內部控制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項目的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機制,規范經辦管理程序,防控支出風險。
第四章 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第一節 省內轉移
第五十條 職工、未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無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信息和基金轉移手續。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歸集本省繳費信息辦理轉移。
第五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多地繳費的失業人員,在待遇申請時,其繳費信息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失業人員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失業人員在本地的繳費信息并在收到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確認回復;在多地有繳費的分別同時確認。
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待遇領取地提供參保人全部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信息(含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原農民工繳費年限),并具體區分已核定失業保險待遇和未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年限。
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待遇領取地提供參保人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含已核定未領取的)和金額。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將失業人員歸集前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第五十二條 失業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失業保險關系的,對于重復繳費期間,保留實施勞動關系存續地的參保繳費記錄。
第二節 跨省接續
第五十三條 職工、失業人員直接到我省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出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歸集本省繳費信息并開具轉移憑證,并在接到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函5個工作日內出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涉及轉移失業保險基金的,還應填寫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劃轉數額,并在完成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后一個月內轉移失業保險基金。
職工、失業人員到外省辦理我省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外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函5個工作日內歸集本省繳費信息、回函出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涉及轉移失業保險基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應填寫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劃轉數額,并在完成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后一個月內轉移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十四條 職工、失業人員提出將外省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我省并符合下列情形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轉入。
(一)在我省失業保險處于參保繳費狀態的。
(二)本省戶籍人員要求返回我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至我省的。
(四)職工在職期間轉換至我省工作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曾在我省參保繳費目前處于暫停繳費狀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入。
第五十五條 職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入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職工、失業人員已提供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二)職工、失業人員未提供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取其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并按前款規定發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不得要求申請人再到轉出地開具相關證明。
(三)對不符合轉入條件的,應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關系轉移信息表》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涉及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在完成失業保險關系轉入后按本規程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章 基金財務管理
第五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編制。
第五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征收環節將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省級統籌失業保險基金,并于每月4日前將上月失業保險費征收情況和繳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情況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提供給相關部門按規定核對入賬。
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應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利息收入應于結息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原則上月末無余額。
第五十八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基金支出年度預算、上季度失業保險待遇和其他項目支出等情況按季度提出本地區本季度基金支出用款計劃,于本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省社?;鸸芾砭郑匆幎▓笏拖嚓P部門備案。
省社?;鸸芾砭謪R總全省用款計劃,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按廣東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資金。相關部門定期從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基金至省社?;鸸芾砭种С鰬簦∩绫;鸸芾砭衷贀芨吨粮魇猩鐣kU經辦機構支出戶,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出。
第五十九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各項基金支出,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內設業務部門審核匯總全市的失業待遇支出計劃和支付明細數據,按照本規程第十九條要求審批后,報本單位內設財務部門。
防失業促就業受理機構審核匯總全市的防失業促就業支出的支出計劃和支付明細數據,按照本規程第十九條要求審批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設財務部門。
(二)內設財務部門接收經過業務部門審批的支付計劃和支付明細數據,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后通過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清算系統發放。
(三)內設財務部門根據業務財務審批、實際支付情況和銀行支付單據,統一在全省社?;鹭攧蘸怂阆到y編制會計憑證,確認基金支出。
第六十條 加強失業保險基金業務財務一體化管理,基金出納應及時對賬,整理各項基金收付原始憑證。每月核對銀行賬戶余額,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基金會計要按期登記會計賬簿,核對月末存款余額,根據需要編制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賬證、賬賬、賬實相符。
第六十一條 各市因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支出增加、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增加等情形,當地基金支出賬戶余額預計不足支付的,及時向省社?;鸸芾砭痔岢鼍o急用款申請,并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省社?;鸸芾砭质盏缴暾埡?,及時按流程請款撥付。
第六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決算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會同同級稅務機關編制本年度基金決算草案,按規定報相關部門核定后,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省稅務局匯總。
第六章 稽核內控與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核查并依法追回多發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多支出的社會保險基金,保障基金安全和有效運行。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指導各市失業保險業務經辦風險管理工作,對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開展基金風險內控管理工作;展開重大要情待遇稽核工作;督促檢查各市開展待遇稽核;統一建設全省風險防控系統,開發實時預警、內控檢查、數據稽核、效能分析模塊,對特殊業務和高風險業務進行實時監控。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失業保險業務風險防控工作,對本級業務開展內控管理和待遇稽核,對轄區內業務經辦加強指導、監管和檢查;充分應用全省風險防控系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全覆蓋、多層次的稽核監督工作,核實疑點數據和整改違規業務。
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業務內控檢查和待遇稽核,應用風險防控系統核實疑點數據和整改違規業務。
第六十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失業保險風險分析和評估,確定業務經辦風險等級,加強事前預防、事中防控、事后核查措施。
第六十五條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組織評定業務風險等級,指導各市強化分級管控、明晰審批層級、嚴格崗位權限、全程系統操作。各市應建立崗位制約機制,嚴格實行授權管理,按照崗位權限設置,配備專職和相應專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失業保險業務數據比對機制,充分應用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在核發待遇前主動校驗領取資格,排查核實疑點信息,促進待遇安全發放。在待遇發放時,待遇領取人戶名、賬號、身份證件號碼等賬戶信息要與銀行進行一致性校驗。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實現業務部門自查、稽核內控部門對失業保險經辦業務實施檢查常態化。
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稽核內控部門應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規定,每月對高風險業務和其他業務開展重點抽查和日常核查。
第六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異常業務審查和處理機制,完善異常數據監控指標和規則。對疑似違規辦理的業務,發出異常業務預警,進行核查處理。根據內部監督記錄和有關證據提出整改意見,按程序報批后送相關環節執行,并跟蹤監督。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支付的稽核處理包括:
(一)對失業人員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仍繼續領取的,應停止支付并按本規程第六十七條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失業人員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停止支付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等規定追收并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三)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的,應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
(四)失業人員、社會組織和個人涉嫌犯罪的,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其他需要稽核處理的情形。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稽核內控、自查自糾、受理舉報等發現需對待遇發放糾錯的,應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重新審核,出具《待遇重核決定書》,按規定送達待遇領取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少發、漏發待遇的,應及時補發。
第七十一條 建立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或影響多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由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最初發生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整改責任,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其職能范圍內配合完成整改。
第七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失業保險業務專項檢查、非現場監督檢查等基金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核查處理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和預警數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項目進行監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專項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向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失業保險基金要情。
第七章 權益記錄與服務
第七十三條 失業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失業保險義務、享受失業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信息。
(三)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
(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信息。
(五)其他反映失業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進行采集和審核記錄、保管和維護、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要按照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則,記載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登記信息和繳費情況、失業人員享受失業待遇情況、其它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 參保職工或單位可通過專門窗口、自助終端、手機APP、微信、政務服務網站等方式查詢獲取權益記錄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服務大廳、合作銀行網點、基層公共服務平臺等提供自助終端,方便參保職工查詢打印。
參保職工或單位要求提供書面個人權益記錄的,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提供。
參保職工或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復核。
第七十七條 司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失業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按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其他申請查詢失業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
(三)查詢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后,應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予以提供的,按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失業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職工的個人權益記錄通過郵寄、電子郵件、手機APP或短信等方式提供給本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對參保職工的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泄露。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進社區、進企業開展社會保險宣傳活動,提高群眾對社會保險的知曉度,引導其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申報職責、維護自身權益,在受理待遇申請的同時,向申請人發送反欺詐宣傳材料。
第八章 統計分析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遵照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的原則開展統計工作。應用社會保險數據、社會經濟數據,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統計方法按季、年開展分析。
第八十二條 加強數據比對分析,提高統計數據與基金數據、聯網數據等同口徑、同指標數據的一致性。
第八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和上級有關要求,做好定期統計和專項統計工作,認真收集統計數據,編制月、季、年統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嚴格審核,按程序匯總,及時上報。
第八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統計分析,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專項分析和日常測算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為行政決策、基金預算管理、收支計劃管理、基金運行風險監測、制定政策和管理效率評估提供支持。
第九章 業務檔案管理
第八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收集、整理、立卷/件、分類、歸檔、保管、統計、利用、移交、鑒定銷毀和數字化處理失業保險業務材料,保證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八十六條 業務材料收集遵循“誰辦理、誰整理、誰歸檔”的原則。按照業務檔案分類方法,按時間先后順序按件收集每筆辦結業務形成的所有業務表單和相關審核憑證,一筆業務形成的業務表單和相關審核憑證為一件,每件業務材料按照“業務表單在前、審核憑證在后,重要憑證在前、次要憑證在后”的原則順序排列。
第八十七條 建立電子檔案,實行業務與檔案一體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業務受理環節必須將申報材料及業務文書同步影像化,并上傳進系統歸檔,未同步建立電子檔案的不得辦理業務。
第八十八條 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定期分類整理。分類后的業務材料可按“件”或“卷”整理歸檔。按“件”歸檔的單位,按“年度-類別-案件流水號”進行編號。按“卷”歸檔的單位,將若干件同一年度、同一類別的業務材料按時間順序進行組卷。保管期限30年以上的業務材料在組卷時編制頁碼,已掃描的不用重新掃描,由系統生成案卷中相應的頁碼,和紙質案卷一一對應。組卷時視經辦業務量大小可按月、季或年度組卷,但不能跨年組卷。案卷內材料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文件目錄、業務材料、卷內備考表的順序依次排列。
第八十九條 失業保險業務檔案立卷/件后應定期歸集到檔案管理部門集中保管。檔案管理部門對歸集的業務檔案進行案卷質量審核。檢驗合格后,與業務部門辦理歸檔交接手續,做到賬物相符。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對業務經辦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統轉入、業務系統轉換產生的數據和重要電子信息進行歸檔備份,并按規定管理。
第九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設置專門的檔案庫房,指定專職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管理。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完善防護設備和管理措施,維護檔案的完整安全。
第九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檔案管理部門應定期統計分析業務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保管利用等情況。
第九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依規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并做好檔案信息利用登記。在確保檔案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業務檔案利用渠道,提升利用效能。
第九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達到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業務檔案定期組織鑒定,提出銷毀或延長保管期限的意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業務檔案,應編制銷毀清冊,按規定銷毀。
第十章 信息系統管理
第九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維管理和數據安全管理。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寫、確定全省失業保險經辦系統建設業務需求,配合建設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出本地業務需求、應用系統、組織培訓、保障運行環境等工作。
第九十七條 在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建設失業保險業務模塊,支撐“省-市-縣(區)”三級失業保險業務辦理、基金監管預警、宏觀分析決策,支持失業保險待遇及促進就業支出通過信息系統對接支付,支持橫向跨部門、跨業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面向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提供網上業務辦理和查詢服務,實現線上線下服務一體化。
第九十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均設立系統管理員,負責省級用戶管理和功能授權。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市級系統管理員,負責轄區內系統初始化配置、用戶管理和功能授權。同級和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基金監督機構具有通過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查詢轄區內失業保險業務的權限。
第九十九條 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設置運維工單系統,系統運行故障、業務需求提出均應通過運維工單系統逐級報送審核。
因業務需要確需新增或變更系統功能、批量修改系統數據及追溯系統操作記錄的,報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報送,經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后統籌實施。
第一百條 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由省統一發布更新。應用版本更新正式發布前應進行業務測試驗證和上線確認,發布后及時告知更新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 系統用戶、合作機構及信息系統服務商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在工作中獲知的信息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一百零二條 在內地(大陸)合法就業的港澳臺地區居民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相關業務參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失業保險。
第一百零三條 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文書:
(一)申請人在文書上簽名確認的。
(二)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辦理業務且進行電子身份認證后,已經閱讀審核結果的。
(三)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址的。
(四)雙方約定的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能夠確認申請人收悉的方式。
(五)申請人下落不明或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民事訴訟法律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門戶網站、主流媒體、服務場所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30日的。
第一百零五條 失業人員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審核結果、停止發放等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上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重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重核結果告知書》,按規定送達申請人。失業人員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審核結果、停止發放等決定或重核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六條 委托他人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還需提供本人書面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一百零七條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制定全省統一的失業保險經辦文書、委托協議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規程細化本地區辦事指南和內部經辦流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程所涉工作時限的算法參照民事法律規定,具體為規程中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時限截止的最后一日為法定公休日的,順延至法定公休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本規程所涉及的申報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共享獲取,不能獲取的可要求申請方提供或填寫。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程所指職工、失業人員為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省級統籌業務實行自然年度核算。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程從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已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