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本章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法實施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職責,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監督職責。本章還專門對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職責等作了規定。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規定。
一、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監督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具有經常性、針對性、及時性以及實效性的特點,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監督工作,實施經常性監督的有效途徑。
根據《監督法》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常委會聽取的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對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權。根據《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組織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有利于保證法律、法規得以順利實施,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同時,通過執法檢查還能發現法律、法規本身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規提供依據。
依照《監督法》的規定,監督檢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1)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2)對本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的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報告以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要落到實處,切實地發揮其作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實踐中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小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偏遠地區的企業,不參保、部分職工參?;蛘卟蛔泐~參保的情形并不少見。同時,一些用人單位和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因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與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保障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這里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除本法外,主要還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職工是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照本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職工基本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實踐中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為職工辦理或者僅辦理某一項、幾項社會保險,嚴重影響了職工的權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2)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都對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重點對用人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防止有些用人單位少繳、漏繳社會保險費,影響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3)是否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和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對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是行政執法行為,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謊報或者隱瞞情況。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釋義】本條是關于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的規定。
為嚴格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保障基金安全,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之外,還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一、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執行財稅法律法規和情況,以及對涉及財政收支、會計資料和國有資本金管理等事項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財政監督。具體工作包括:
1.通過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加強部門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2.通過制定財務制度,規定財務管理行為。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
3.審核基金預算和決算等,進行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預算規定建立、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根據《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規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編制),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統籌地區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后,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匯總編制,財政部審核后,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向國務院報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二、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中一種專門監督形式。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議報告。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即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進行審計。近年來,審計機關開展了多次范圍不同的審計監督,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對縣以上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了全面審計,促進了被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清理回收和規范管理。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的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社會保險基金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審計調查結果。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的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關系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是本法重要規范的內容。其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重要一環。在具體實施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通過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來負責的。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
本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中,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情況的監督,主要是監督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收上并存入基金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的情況,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對基金支出情況的監督,主要是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支出基金,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以及有無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等。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主要是監督財政專戶有無擠占挪用、動用基金的行為,是否違規使用基金平衡財政預算、抵押擔保,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入支出戶等;監督收入戶、財政專戶、支出戶是否賬賬相符,是否按規定開設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有無多頭開戶或違規開戶行為,收支、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主要是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除按規定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是否按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是否考慮投資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等。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措施
本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通過查閱、錄音、錄像、照相、復印等多種手段將與社會保險基金相關的證據資料進行記錄、復制,是實施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措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時,被檢查部門應當提供的資料主要有:(1)用人單位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會計報表、賬冊、憑證、工資表、人員花名冊等。(2)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以及投資運營機構中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計算機系統的相關數據。(3)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與提供社會保險服務有關的資料。(4)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和投資運營戶等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相關資料。只有及時了解和掌握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和投資運營戶的情況,基金監督檢查機構才能及時防范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實現保值增值。被檢查對象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資料進行審查,并對相關的資料通過錄音、錄像、照相、復印等多種措施進行記錄和復制。
2.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應當予以封存,通過對這些資料的及時封存,以達到保全證據資料的目的。這是社會保險法賦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一個行政強制措施。
3.向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詢問,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證明材料。詢問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從而了解被檢查單位在社會保險基金運作和管理方面有關情況的一種工作方法。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需要對一些存在隱患但尚不明確的問題進行調查,需要知悉情況的人員予以解釋說明,以便檢查人員能夠及時了解情況,并依據了解到的情況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從而出具客觀公正全面的檢查意見和整改建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進行詢問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4.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不得拒絕提供、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不得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對于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立即予以制止,并責令違法行為人予以改正。
三、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本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1.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整改建議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要求被檢查單位對發現的問題予以改正,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行為合法、依規、準確、規范,符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整改建議一般是監督檢查結束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被檢查單位應按照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匯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主動對整改建議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2.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主要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被檢查單位及個人所作出的具體的、單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行政主體執法時最常用的一種形式。行政處理可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作出,并按照嚴格的操作規程形成行政處理決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違反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是否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處理又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內部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理,包括對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所作的處理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對被檢查單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擔賠償責任;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等。對相關責任人員可依法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外部行政處理主要指對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所作的行政處理,主要包括對社會保險中介服務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發放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及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外部行政處理中較重的一種處理是行政處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等。
3.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后,對無權直接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向其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收到處理建議的部門應認真對待,回復正式的書面函件,就處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反饋。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八十條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組成、職責的規定。
實踐證明,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不能缺位。但是完全依靠政府行使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也是不夠的,還需要積極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彌補政府監管的缺陷,加強社會監督。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一、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要求,要建立由政府部門、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和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目前,全國已有30個?。▍^、市)成立了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有的地方稱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任主任,辦公室設在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踐證明,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為,保障基金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法對這種做法予以了肯定,但在具體規定上又有所差別。
首先,本法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而不是簡單地按照行政區劃由各級政府成立。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各項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較低,但從發展趨勢來看,提高統籌層次是方向。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往往是以統籌地區為單位進行,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應當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一致。
其次,在組成人員上,本法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這樣規定,有利于保障監督委員會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更好地發揮對社會保險工作監督的職能。作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員,應當能夠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公道正派,廉潔奉公,能夠掌握、運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具有一定的議事協調能力和一定的學歷,并熱心社會保險監督工作。
二、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及其監督方式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顧名思義,其職能就是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屬于社會監督,在具體職責上,與人大監督、行政監督不同,主要是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具體監督方式是:(1)定期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直接、全面地掌握著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因此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進行匯報。但立法過程中,對定期匯報的規定也存在一定爭議。有意見提出,定期匯報的規定比較含糊,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難,建議明確規定為每年或者每半年、每季度匯報一次。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差異較大,如法律條文中統一規定反而不利于開展工作,因此,本法規定定期匯報,各統籌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明確。(2)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社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是每一位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員都具有這種專業能力。因此,本法規定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公開。
三、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通過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匯報與聘請會計師事務進行審計,發現問題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機構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釋義】本條是關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的規定。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交流的速度和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隨之而來,非法泄露、收集、利用、公開個人信息的案件也頻頻出現,如何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泄露越來越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監督過程中,掌握了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大量信息。如用人單位的職工總數、工資總額、個人工資、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情況。這些信息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如果泄露,不僅可能會給用人單位、個人帶來很多困擾,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權利,本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這里的“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有可能在其工作中獲取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部門,如審計機關可能在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獲悉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有關信息。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缎谭ㄐ拚福ㄆ撸返囊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規定。
一、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社會保險覆蓋人群廣,關系到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僅依靠人大監督、行政監督還不足以保障社會保險運行不出紕漏,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個人對社會保險進行廣泛的監督,彌補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的不足。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舉報、投訴是社會監督的重要內容?!度嫱七M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要求強化社會監督,依法保護公眾實施監督的權利,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眾實施監督創造條件,完善群眾舉報違法行為的制度。因此,及時對舉報、投訴進行處理不僅是加強社會保險監督的需要,而且是推進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有關部門和機構對舉報和投訴應當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對其職責范圍和工作程序的規定,對有關社會保險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處理,保障公眾監督渠道的暢通。
1.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得推諉。依照本法的規定,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的部門、機構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各部門、機構對各自職責范圍的問題,應當受理,不得推諉。受理后,應當及時處理,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訴人,經核實沒有問題的,也應當告知投訴人;對舉報進行處理,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各部門、機構應當公布本部門、本機構的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為舉報人、投訴人提供便利條件。還可以依法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立功者予以獎勵。如《鄭州市社會保險舉報獎勵辦法》規定,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有明確的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主體,而且舉報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掌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按經查證屬實的社會保險基金金額的2%~5%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過5 000元。為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還應當積極支持、合理引導新聞媒體開展報道,為其準確及時報道提供便利。對新聞媒體反映的社會保險違法行為,要及時調查處理,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
為了鼓勵公眾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應當保護舉報人、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接受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同意的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2.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后,經審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采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在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的規定。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本條根據不同的侵權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
一、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本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在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未按照規定結算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違法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對用人單位、個人的處罰決定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等。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能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活動。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國稅機關征收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救濟途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參加社會保險的第一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法關于社會保險登記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致使個人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影響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侵害了個人的社會保險保險權益。(2)不依法核定社會保險費。(3)不依法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直接侵害了個人的社會保險權益。(4)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本法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作了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為個人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為個人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將直接影響個人繳費年限的累計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5)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除以上情形外,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侵害自己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救濟途徑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只能依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不得提起訴訟;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給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應當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屬于勞動爭議,法院不受理。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既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法院應當受理。所以,本法明確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除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外,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