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醫保辦發〔2022〕22號),鼓勵社會各界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11月30日
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為落實該辦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省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細則。
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等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上級部門交辦、轉辦或其他部門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初始來源為舉報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舉報獎勵由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舉報由兩個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分別就本部門查實部分負責進行獎勵。調查和處理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不同的,由作出處理的部門負責進行獎勵。
第六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托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
(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五)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發放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由調查處理地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獎勵,獎勵不重復發放;
(二)兩名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且舉報內容、提供的線索基本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名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視同為同一舉報人發放獎勵,按一名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推選一名代表領取獎勵,聯名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四)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舉報內容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舉報內容部分一致的,只計算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內容外,還查處了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 20萬元,最低不少于200 元。
第十一條 依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行為查實情況、舉報人協助查處工作情況,獎勵分為如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有效證據,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二)二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部分有效證據,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及部分有效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細則第十一條確定舉報獎勵等級后,結合案件查辦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資金獎勵: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給予案值金額3%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給予案值金額2%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給予案值金額1%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舉報線索查處結案或追究刑事責任后,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舉報獎勵由舉報人口頭或書面表達獲得獎勵的意愿,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收到舉報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填制《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審批表》,完成審批程序,向舉報人發出《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通知書》,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手續。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金領取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地點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視為主動放棄領取獎金。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通知書》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應當持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以及《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通知書》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或者受托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時,應當在《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憑證》上簽名。
第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辟便捷的兌付渠道,便于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兌付獎金。在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指定獎金收取賬戶。
第十九條 每項舉報獎勵應當建立檔案,《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審批表》《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通知書》《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憑證》和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妥善保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臺賬記錄,對本部門實施獎勵的舉報信息、處罰文書、追回金額、罰款金額(罰金數額)、舉報獎勵金額、領取信息等實行臺賬管理,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騙取冒領。發現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與舉報人串通,騙取舉報獎勵資金的,按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獎金時應當予以告知。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舉報人要求,可向舉報人簡要告知舉報處理結果,但不得告知其舉報線索以外的違法違規使用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有關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因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損害舉報人利益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案值是指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除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其他違法違規金額不納入案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對獎勵決定及審批、獎勵資金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醫保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進行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稄V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XX醫療保障局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審批表
2.XX醫療保障局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通知書
3.XX醫療保障局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