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進一步推進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從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2006年6月30日前的個人賬戶與2006年7月1日后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審核調整前后的個人賬戶數據和個人賬戶記錄工作,實現個人賬戶的規范化管理。
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
參保人所在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后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人員,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也可從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經申報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繳費基數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辦法。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 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后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并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并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 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準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 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四)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止。此類參保人最后參保地為非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應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人戶籍所在地繼續繳費;如在最后參保地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參保地繼續繳費。繼續繳費期間計算繳費年限,不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死亡待遇計發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計發基數為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在國家出臺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前,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測算,每年7月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省
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額=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小于或等于零時,不調整基本養老金。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其調整增加額等于或小于我省相應時段調整增加額的,不再調整;調整增加額大于我省相應時段調整增加額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補齊。
基本養老金每年調整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各地要積極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化管理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企業年金制度健康運行。
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地方養老保險。地方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建立地方養老保險制度前,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市,可為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計發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月標準為:
地方養老金月標準=(所在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1%
參保人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地方養老金按月標準乘以120后實賬轉移。轉入地將轉來的地方養老金并入統籌基金,為參保人記錄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地方養老金由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參保人基本養老金一并發放,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實賬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支付完后,即停止發放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月標準為:
地方養老金月標準=實賬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120
六、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以規范參保繳費為內容,以提高實際繳費人數為目標,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原則上按20%執行。所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高于20%的,按20%執行;所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低于20%的,按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執行。
各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方案須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后,由市政府批準執行。
七、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我省要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要認真研究制訂我省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方案,經省政府審定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八、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
全面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市應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全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各市應嚴格按規定向省上繳養老保險調劑金。應上解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規定比例,直接劃入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上解省級調劑金的,由省財政廳在稅收返還或專項財政補助中抵扣。
九、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加大對街道、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網絡。要從實際出發,不斷拓寬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積極探索開展居家養老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等方面的工作,滿足退休人員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
各地要加大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投入,加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建設步伐,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和服務水平。“十一五”期間,各地要完成社會保險經辦綜合服務大廳、檔案庫房和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高效運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
十、有關規定
本通知所提及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均以省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2.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
3.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退休年齡 | 計發月數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附件2
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
一、原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發系數+ 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種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0%
注:1.a01、a02、……、a05為2001至2005
2.計發系數: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為1.2%;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0%。
(二)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 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9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視同繳費月數+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間的實際繳費月數)。
注:臨界指數原則上按“1”計算,確需使用原辦法計算的,應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
(三)原辦法實際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
參保人月實際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工資÷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采用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標準,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實際執行的辦法為準。
二、新辦法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新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計算公式。
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三)視同繳費指數計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參加工作,單位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時即按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含1993年底前調到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安置到企業的復轉軍人)。
計算公式:
視同繳費指數=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993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指標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標準和“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執行。
2. 特殊群體,指1994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計算公式:
視同繳費指數=本人復員轉業、單位改制或離開原單位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四)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
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
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計算。
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上述全省職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1997年為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8年后為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1993-2005年全省職工或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年度 | 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 | 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 |
1993 | 444 | / |
1994 | 593 | / |
1995 | 688 | / |
1996 | 761 | / |
1997 | 808 | / |
1998 | / | 853 |
1999 | / | 942 |
2000 | / | 1152 |
2001 | / | 1307 |
2002 | / | 1485 |
2003 | / | 1666 |
2004 | / | 1843 |
2005 | / | 1997 |
注:1993-2005年指標值出自歷年《廣東省統計年鑒》。 |
附件3
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
一、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對象
為所有按規定享受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二、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一)對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補計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1. 1993年底以前的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本人1993年底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也按上述辦法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具體建賬金額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標準和“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執行。
2. 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計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補齊總額=(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繳費工資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實際繳費總額)×(1+4%)8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號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以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按月補齊。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的月數+(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至1998年6月本人繳費工資之和×8%-所在地實施粵府 〔1993〕83號文至1998年6月本人實際繳費總額)]×(1+4%)8
(二)特殊群體的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辦法。
特殊群體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993年底前安置、流動、改制到企業的,其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辦法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執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動、改制到企業的,其視同繳費賬戶記賬辦法如下:
1. 轉業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轉業士官(含原志愿兵、專業軍士)。
以本人轉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為基數(以轉業時部隊開具的本人工資介紹信為依據),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2000年以后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前的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不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2. 退伍義務兵、復員干部。
服役時領取津貼的戰士或以復員形式退役的原軍隊干部,以退伍時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入伍后原單位仍保留工資待遇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如服役期間本人繳費工資低于退伍時上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以視同繳費賬戶形式予以補齊;高于或等于退伍時上年度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不再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3.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前已被開除、除名和判刑,原機關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的不在此列)。
調入企業和機構改革后分流或流動到企業的,以本人離開機關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機關工作年限,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4. 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前已被開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的,以及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在此列)。
調入企業或單位改制后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本人離開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的原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月記8%的視同繳費賬戶。
5. 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底前記賬額×(1+10%)n+1994年1月~1998年 6月底記賬額×(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記賬額×[(1+a99)…(1+a06)]。
n表示本人轉入企業時間至2006年6月該區間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三、視同繳費賬戶的管理
視同繳費賬戶實行虛賬管理,不得繼承和一次性提取。
參保人省內跨統籌區域內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人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實賬轉移,轉入地按轉入的視同繳費賬戶金額為本人建賬,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賬的視同繳費賬戶基金劃入統籌基金;跨省轉移的,除雙方簽定協議的外,按國家現行轉移辦法辦理。
視同繳費賬戶從建賬時點(轉移后從轉入地建賬時)起,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商業銀行存款利率綜合考慮的一定利率增長。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商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在具體辦法未公布前,暫按個人賬戶利率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