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設6章31條,規定了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和支付范圍,以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范圍、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主要亮點有:
一是擴大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規定》將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從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的勞動者擴大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二是明確生育保險與保險協同推進。《規定》強調,生育保險工作應當貫徹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的原則,在統籌層次、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就醫管理規定、定點醫療機構等方面與醫療保險一致,協同推進。
三是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承擔繳費義務。規定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和費用確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最高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此項規定明確了單位責任,不增加職工個人負擔。
四是生育醫療費全包,其他項目根據各地實際決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男職工假期津貼。除生育醫療費應當支付外,其余項目是否支付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既確保了參保人的基本待遇,又顧及了各統籌地區經濟狀況的差異,使待遇設計更加符合當地實際。
五是生育醫療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直接結算。參保職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生育醫療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直接結算,既改變了我省過往許多地區采取的生育醫療費定額包干的做法;又簡化了費用報銷手續,方便參保人就醫。
六是明確了異地就醫辦法和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生育保險關系轉移辦法。《規定》明確規定異地就醫可辦理相應手續,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給付標準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移生育保險繳費年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