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請人才引進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身體健康;
(三)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和繳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除外);
(四)符合《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十一條 人才引進核準分值設定為100分。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市外人才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以個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進業務代理資質的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人才引進申請。
市外人才提出申請時,應如實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干部檔案或工人檔案,下同)情況。有人事檔案的,需在申請人才引進時一并辦理人事檔案商調手續。
有人事檔案且已商調到我市的,經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
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有檔案保管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達到人才引進核準分值的申請人名單予以滾動公示。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查核實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可持審批文件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
對審核未批準的申請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通知其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申請人辦理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予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其符合本市隨遷的子女可隨其同時遷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