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5]17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殘疾人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根據《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深單位和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0.5%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
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保障金=[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80%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人數×0.5%
在崗殘疾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合同,且辦理社會保險的深圳市戶籍殘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四條 保障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代為征收。市社會保險機構按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屬地征收管理辦法,與社會保險費同時征收保障金。
第五條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當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時間為7月至9月。
?。ㄒ唬┦袣埣踩寺摵蠒c市社會保險機構在每年開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單位發出征收公告。
?。ǘ┯萌藛挝桓鶕婧蜕鲜龉接嬎愠鰬U納的保障金數額,足額存入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帳戶。
(三)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出該用人單位的平均在崗職工人數,減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該用人單位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按比例計算出應繳的保障金,生成征收臺帳。
?。ㄋ模┦猩鐣kU機構統一從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帳戶中扣征應繳納的保障金。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代征保障金后,統一向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開具廣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廣東省政府性基金(資金)通用票據》,并加蓋機構印章。
票據由社會保險機構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使用,并按年度將使用票據的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第七條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屬地的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由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并開具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證明給用人單位備查。
?。ㄒ唬┯墒袣埣踩藙趧泳蜆I服務機構于每年2月份向社會發出審核公告。
(二)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屬地的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證明手續。逾期不辦的,按無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處理。
(三)用人單位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證明手續須提供如下資料:
1.本市戶籍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2.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單位殘疾職工工資表;
4.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書或其他就業證明。
第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繳交保障金情況納入勞動監察范圍。市殘疾人聯合會委托市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發出催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保障金,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殘疾人聯合會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企業交納的保障金在管理費中列支,滯納金從稅后利潤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中列支。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繳入市財政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社會保險機構于每年11月份編制保障金征收情況表,報市財政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十一條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我市以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