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關系到廣大參保人切身利益的大事,該辦法解決了跨省跨地區人員養老保險關系不能正常轉移接續的問題,確保參保人員尤其是農民工退休時能老有所養。現我局將該辦法的有關情況介紹如下,請各企業將這個好宣傳給員工。
一、《轉移辦法》的主要內容
《轉移辦法》規定,參保人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流動就業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以按規定轉移,在不同地區參保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得辦理退保手續,農民工返鄉不再回城鎮就業的可以轉回新農保,參保人員跨地區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1998年以來參保的共濟金也一并轉移。
二、《轉移辦法》對參保人有利
《轉移辦法》的出臺,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這主要體現在:一是養老關系隨人走,在那里參保都管用,不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確保參保人年老時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二是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時, 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共濟基金,轉移的金額增加了,在計算養老待遇時不吃虧;三是轉移接續辦法對農民工和城鎮職工一視同仁,農民工繳費達到規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與城鎮職工同樣的退休待遇,如果決定不在城里干,養老保險還可以和新農保相銜接。
三、轉保要比退保好
《轉移辦法》規定只能轉保不能退保,這是保護員工養老權益的有效舉措。以前的退保只能退個人賬戶部分,而個人帳戶部分主要是由個人繳費所構成,單位繳費部分大部分進入共濟金,退保員工實際上只是領走自己繳的錢,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的應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繳費年限“歸零”,即使以后重新參保,退保以前的繳費年限是不能合并計算的。這樣,退保人退休時會因繳費年限不夠難以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養老權益受到損失。新的轉移辦法規定不允許退保則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保障了養老繳費與養老權益掛鉤、與養老待遇掛鉤。
四、轉移接續的手續簡單便利
參保人流動就業,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由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參保,本人只需向新參保地機構提出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提交參保繳費憑證,其他的審核、確認、跨地區轉續等相關手續,都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溝通協調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我國社保法規規定從2010年1月開始養老保險今后不得辦理退保。
退保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僅以下情形可以退保:
(1)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而未繳滿15年;
(2)重復參保且結束的可退保;
(3)參保人員出國定居;
(4)參保人員死亡。
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