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設定商轉公貸款的考慮因素
《市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規定》)相關制度設計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立足于減輕職工供房負擔。推出商轉公貸款制度,是從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的實際背景出發的。由于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全面實施較晚,2012年9月28日,我市新購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上線。對于之前已經使用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繳存職工來說,迫切需要將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降低供房支出。為切實減輕職工供房負擔,在起草《商轉公貸款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充分借鑒了相關城市的商轉公貸款政策實踐經驗,認真比較了各地商轉公業務具體模式,也和我市商業銀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產權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進行了多次深入溝通,尤其是在降低費用成本、簡化流程方面大膽探索提出了多個方案。
二是與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保持有效銜接。商轉公貸款作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種特殊形式,從政策統一性、公平性出發,其申請條件、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基本與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持一致,只在部分地方有所差異。
二、商轉公貸款的申請條件
《商轉公貸款規定》中申請商轉公貸款條件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貸款規定》)中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基本一致。主要增加的內容:一是申請人或者配偶應當在本市已辦理了用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該貸款尚未結清,這是開展商轉公貸款的前提。二是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經取得原貸款銀行同意。三是申請人或者配偶都可以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三、商轉公貸款的可貸額度
《商轉公貸款規定》中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標準和《貸款規定》中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標準大部分保持一致,即以申請人賬戶余額的倍數為基礎計算可貸額度,并同時對申請人在還貸能力、可貸額度不超過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可貸款比例、單套住房商轉公貸款最高額度(個人50萬元,共同申請的90萬元)等方面進行了要求。通過這些條件的一并要求,然后取按照這些條件計算出的低值作為可貸額度。如職工張先生按照賬戶余額和還貸能力計算可以貸80萬,但由于其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余額只有70萬,加上只是個人申請只能貸50萬,所以綜合這些條件后,職工張先生可貸額度只能是50萬。
四、商轉公貸款的擔保方式
和公積金貸款一樣,商轉公貸款采取抵押和質押兩種擔保方式,但對于可抵押房產的范圍有所擴大。除了借款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房產外,商轉公貸款還可以以借款人其他商品住房或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
職工以已取得房地產證的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作為抵押物的,該抵押物的抵押權人除了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外,應當無其他抵押權人,該住房應僅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設定了抵押權;職工以已取得房地產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抵押物應當無其他抵押權人。
五、商轉公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和公積金貸款不同的是,商轉公貸款期限加上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還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30年,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六、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
《商轉公貸款規定》中對辦理商轉公純公積金貸款和辦理商轉公組合貸款的程序進行了明確。如申請商轉公組合貸款的,申請人要先去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提出提前還款申請,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再去受托銀行確認能否發放商轉公組合貸款,之后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商轉公申請。
七、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的分段預約
商轉公業務上線后需求量存在集中爆發的可能,且出現該問題須及時采取應對舉措。為確保商轉公業務有序辦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正常秩序,我們在《商轉公貸款規定》中明確商轉公貸款申請必須預約,且按照職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放款時間進行分段預約。采取該做法主要是從職工基本均等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考慮,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放款時間越早,剩余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年限越短。《商轉公貸款規定》中明確首批預約申請商轉公貸款的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放款時間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職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放款時間在2010年12月31日后的,職工按照所在月份分批次預約,逐月順延。
按照上述規定,如職工張先生當初商業貸款放款時間在2010年10月,那他可以在商轉公業務上線首批預約;王先生當初商業貸款放款時間在2011年1月,則他需要等首批預約完成后作為第二批預約;2011年2月的作為第三批,以此類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