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未成年申請人的監護人)持以下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
(1)《戶口遷移證》;
(2)《準予遷入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未滿16周歲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戶口簿;
(5)申領身份證相片回執(未滿16周歲自愿提供)及近期標準身份證照片1張(未滿3周歲自愿提供)。
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時,應對入戶材料進行核對,確認印章、簽名完整,《準予遷入證明》與《戶口遷移證》、申請人的身份信息一致(已做技術鑒定的,注意核對技術鑒定證書申請人相片、相關鑒定材料與入戶申請是否為同一人)后當場辦理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