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辦理出生登記須知
一、申請條件
嬰兒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戶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出生時父母是雙軍人,且雙方或一方是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人,可在本市父(母)駐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二)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收原件)。
(三)申請人父母的婚姻文書。屬離婚或再婚的,還需提交歷次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對于因喪偶再婚的,除提交死亡證明文書外,如該證明及戶口簿又不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提交結婚證(復印件1份,交驗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出具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人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的應分別提交死亡證明文書、失蹤判決書(復印件1份,交驗原件)。
(五)擬登記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記的《計劃生育證明》。
(六)申請人滿三周歲的,提交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粘帖在《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頁上。雙(多)胞胎申報登記,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并填寫《雙(多)胞胎面視情況記錄表》。
(七)內再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項材料外,還需《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表》(復印件1份,交驗原件);無《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表》的,提交女方戶籍地街道或縣(區)級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再生育證明。
(八)政策外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項材料外,還需提交父母雙方戶籍地縣(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如非本市征收且無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的,提交征收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復印件1份,交驗原件)。
(九)現役軍人子女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還需提交軍官證(復印件1份,交驗原件)和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出具的服役證明;如結婚證、出生證等證件是以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的,提交軍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十)國外出生的,還需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出生醫學證明》中文翻譯件(可自行翻譯)及申請人入境證件(復印件1份,交驗原件)。
三、辦理程序
(一)嬰兒監護人持申請材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申報并現場攝像。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申請人需到場面視。
(二)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戶政業務受理回執》和申請人相片(滿三周歲的提交近期一張一寸免冠標準照片)到擬登記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滿十六周歲的,應辦理身份證。
四、溫馨提示
您所提交的復印件請使用A4紙張豎向復印。家庭戶口簿須同時復印戶口簿扉頁及監護人及其他子女頁,集體戶口簿只需提交蓋有戶口專用章的當事人頁,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須在同一紙上復印“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頁;臨時身份證可代替身份證予以受理,身份證應在同一張A4紙上復印正反兩面;結(離)婚證須復印婚姻登記員簽章頁、蓋有登記機關專用鋼印章的當事人信息頁和印刷號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