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國務院同意《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嚴格執行。
目前,全國市、鎮有相當數量的無戶口的閑散人員,急需抓緊處理。凡是應該回到農村的人,各地要在黨委一元化領導下,作出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做過細的思想工作,有計劃地、逐步地在幾年內把這些人基本上動員回去。農村社隊應歡迎他們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并在口糧、等方面給予妥善安排。
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摘錄)
市、鎮人口的增長,必須與農業生產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控制市、鎮人口,是黨在社會主義歷史時期的一項重要,是貫徹毛主席“備戰、備荒、為人民”的偉大戰略方針……的一項必要措施。處理戶口遷移,首先要貫徹嚴格控制市、鎮人口增長的方針,同時要保障人民群眾符合國家規定的遷移。地區之間的遷移,要從全國一盤棋出發。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
現根據1958年1月9日毛澤東主席命令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對處理戶口遷移重新規定如下:
一、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
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他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準予落戶。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戶,應準許男到女家落戶。
(一)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準在市、鎮落戶。
(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準予落戶。
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可準予在市、鎮落戶。
(三)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隨遷家屬(隨職工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準予落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戶口的,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
(四)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市、鎮家中的準予落戶。
(五)批準退學、休學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返回市、鎮家中的,準予落戶。
(六)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準予落戶。
(七)調在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家屬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回市、鎮、農村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處的,準予落戶。
(八)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符合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經市、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在市、鎮的,準予落戶。
(九)軍隊干部的家屬的戶口遷移的,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對自由流動的人口應予勸阻,動員還鄉。已從人員稠密地區流入邊遠人口稀少地區農村定居,并在生產隊參加勞動的自流人口,應準予落戶。落戶前要同流出地聯系,查明有關情況。落戶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銷戶口。
(十一)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清理出來的人員,家在市、鎮符合釋放、清理條件的,經有關勞動單位事先同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后,憑省、地公安機關勞改部門發給的證件,準予落戶。家在北京、上海、天津 三市的,放回時要從嚴控制。
二、審批權限和手續
(一)凡要求從農村遷往市、鎮,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的,以及從一般農村遷往國營農村和蔬菜隊的,都必須向遷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請,經派出所(或公社)查實有關情況,一律報遷入地的市、縣公安局審批。市、縣公安局和糧食、勞動、人事、民政、知青辦等有關部門密切聯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鎮人口的工作。對有些疑難戶口,在審批前,應主動征求糧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從農村遷往市、鎮,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必須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的申報制度:新招職工憑市、縣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二部、工作調動憑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動證明;大、專院校學生憑部門的錄取證明;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憑復退、轉業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其他人員憑公安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申報戶口。
對于私自離職工的職工、離校的學生和私自離開農村的人,遷出地不得給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不得給予入戶。
(三)對已經調動工作的干部、職工及隨遷的家屬,以及調動或復員、轉業的軍隊干部的隨軍家屬,他們的戶口都應遷至調往地區落戶。戶口沒有遷走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負責動員遷出,公安機關負責督促檢查。
對參軍、出國(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規定及時注銷戶口。
(四)正在監督改造的地、富、壞分子在遷移戶口時,必須經遷出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局批準,并征得遷入地公安機關的同意。
戶口遷移,關系到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這項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向黨委請示匯報;向群眾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規定的精神,充分說明嚴格控制市、鎮人口的意義,提高群眾遵守戶口遷移規定的自覺性。各級領導要帶頭遵守并切實貫徹執行戶口遷移規定。要認真負責地處理好每一件戶口遷移。對于不準在市、鎮落戶,應該返回農村的人,各有關單位要耐心細致地講請道理,做好動員回鄉工作。農村社隊應歡迎他們回鄉落戶,并做好對他們的安置工作。公安干警和戶口管理人員要模范地執行黨的戶口遷移政策。對于堅持原則,按照黨的政策辦事的人,要給予支行和表揚;對于破壞戶口遷移政策的,要嚴肅處理。對于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要注銷戶口,遷回原住地。
過去制定的有關戶口遷移的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不得另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