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轉批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和省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府[1998]6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嬰兒落戶隨父隨母問題,從1998年7月22日(含當天)起實行。即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符合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尚未入戶的既可以在父親,也可以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已經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現要求隨父在入戶的,按原戶口遷移審批規定辦理。其他情況仍按原戶口管理規定隨母入戶。
二、解決夫妻分居戶口問題。仍按原規定,即夫妻分居滿三年的規定為申請的基本條例,對有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全戶不批準入戶。
三、父母投靠子女問題。以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為基本條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子女都在深圳需投靠子女生活的,可以提出申請。對于多子女的,按就近不就遠、就小不就大的戶口遷移原則處理。
四、農業戶口的男女青年結婚后的戶口問題。根據自愿原則,準予將戶口遷到配偶戶口所在地。農村女青年與城鎮(或部隊、港澳臺同胞、華僑)男青年結婚,女方要求將戶口遷到男方農村父母處,應予準遷;女方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予保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注銷其戶口。
五、在我市購買商品房的公民申請入戶問題。仍按我市有關購房入戶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