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寶安區、龍崗區城市化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條例》的原則和有關規定,結合寶安、龍崗兩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城市化人員:
(一)寶安、龍崗兩區原農業戶籍的村民;
(二)年滿18周歲;
(三)參與股份合作公司分紅。
第二條 城市化人員應以股份合作公司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為合作公司),包括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改制后成立的合作公司和暫未改制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第三條 根據市政府規定,每年從寶安、龍崗兩區國土基金總收入中劃撥3%~5%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市國土基金管理部門直接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彌補城市化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
第四條 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為14%。其中單位按照繳費基數的9%為城市化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5%繳納。繳費基數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第五條 城市化人員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繳費基數的11%計入個人賬戶;
(二)繳費基數的3%計入共濟基金。
第六條 城市化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交。參保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將參保人員和繳費基數變動情況如實向市機構提供。城市化人員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
第七條 下列人員應補交養老保險費:
(一)本辦法實施時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
(二)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規定繳費但不符合繳費年限條件的。
第(一)項人員應從達到退休年齡時(1997年3月之前達到退休年齡者從1997年2月)倒推補交養老保險費,至符合繳費年限條件時止。第(二)項人員應從本辦法實施時倒推補交養老保險費,至符合繳費年限條件時止。上述人員原已在企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時間不再補交。
第八條 第七條規定的補交養老保險費由區(鎮)財政和城市化人員分別負擔。補交1992年8月1日后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補交年度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補交比例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的規定計算。
第七條第(一)項人員補交養老保險費中應由區(鎮)財政負擔的費用部分,在本辦法實施時一次性核定并由區(鎮)財政平均分五年繳清。每年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各區應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繳清。
第七條第(二)項人員補交養老保險費中應由區(鎮)財政負擔部分,在此類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當月,由區(鎮)財政一次性繳清。
補交養老保險費由個人負擔部分,應在辦理退休手續前一次性繳清。如有經濟困難可向社保機構申請從其領取之月起,在二年內從養老金中逐月還款。
第九條 寶安區、龍崗區應為在辦法實施時已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登記造冊,于2003年11月30日前送市社保機構。市社保機構根據名冊核定應補交養老保險費的金額。
第十條 城市化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城市化人員不得在本市范圍內的兩個單位同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城市化人員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累積計算。
城市化人員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已享受原農村養老保險待遇者,至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起,原農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發放。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和《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辦法》(深府令[2003]125號)規定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年限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第十四條 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向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市社保機構從受理后的下月開始按受理當月的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第十五條 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節金。基礎性養老金按辦理退休手續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達到退休年齡時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調節金按300元計算。
第十六條 基礎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從共濟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后,從共濟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條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享受綜合醫療保險待遇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其綜合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合作公司未為所屬城市化人員辦理參保手續的,或合作公司因各種原因停止繳費的,在停止繳費期間,停發所屬城市化人員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者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補交養老保險費后,由社保部門補發相應的養老金,但利息不予補發,其在欠繳期間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由合作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城市化人員以欺詐手段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多領取的金額,并處以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市社保機構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化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戶口遷出本市的、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死亡的,因工傷殘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依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社保機構在辦理城市化人員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提取城市化人員的指紋,城市化人員有義務在社保機構設置的指紋采集地點提供其本人的指紋。
領取養老金人員每年應提供1次指紋,拒不提供的,市社保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人員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保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并補付拖遲期間停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本金。
第二十二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城市化人員可以依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參加本市綜合醫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辦法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