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廣東省市級統籌工作指導方案的通知
粵府辦〔2003〕5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指導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省保障廳反映。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關于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1〕59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統籌范圍、項目和機構
各地級以上市應將所轄縣(市、區)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市級統籌,實行統一的繳費費率和待遇計發辦法。基礎實行市級統一核算;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實行縣(市、區)管理、市級調劑。市與區(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粵府〔2001〕59號文規定實行統一管理,暫時不能實行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的,可采取過渡的辦法實行雙重領導。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
(一)征繳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按照統籌基金實現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確需超過20%的,須報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批。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二)征繳辦法。養老保險費實行由地稅部門全責征收。參保單位、獨立申報個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費工資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將征收養老保險費的資料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和記賬,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稅部門通過信息網絡直接分賬,交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縣(市、區)地稅部門征收的養老保險基金(包括追繳的欠費部分),屬當地企業(包括獨立申報個人)的,直接劃入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屬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屬和軍隊單位的養老保險費,直接劃解給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征繳基數。個人征繳基數一般以其本人如實申報的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在下列情況下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征繳基數的上下限:其本人如實申報的當月工資、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超過300%的,按300%計算。單位征繳基數按本單位全體職工繳費工資、薪金總額計算。
(四)實行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積累的基金(含個人賬戶存儲額)或所發生的基金赤字留在原統籌區。
三、養老保險待遇
(一)養老金發放標準。
基礎養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離休人員按25%)計發。實行市級統籌后,原基礎養老金高于市級統籌基礎養老金的部分予以保留,但不列入年度調整基數。過渡性養老金按照《關于調整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基數的通知》(粵府辦〔2002〕6號)規定執行,實行市級統籌后不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現行規定計發。
(二)待遇支付。
基本養老金和其它各項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或郵局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按省的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調整。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一核算,各縣(市)分別建賬。對各縣(市、區)上解的每月應征收到帳的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全市基礎養老金支付額、上解調劑金額及本市所需調劑金額三項總量留存市級管理后,余額部分劃入縣(市、區)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管理,用以支付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
各縣(市、區)支付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缺口,用縣級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積累部分補缺,確實無積累的,由本級財政負責解決。
五、養老保險調劑金
省養老保險調劑金由各市按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3%,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上解。省下撥的調劑金連同市本級調劑金,由市統一分配使用,用于補充縣(市、區)養老保險基金。
市級統籌要嚴格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給付”以及《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的規定執行。實行市級統籌后,如因赤字預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市級財政負責支付,省不予調劑。
各市要按照《關于認真做好2002年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2〕36號)和省勞動保障廳下達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標準,核定所轄縣(市、區)當年養老保險基金征收額,對未能完成年度目標責任指標造成基金缺口的,由縣(市、區)財政負責,市不予調劑。具體調劑辦法由各市制定。
六、方案的制訂
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市級養老保險統籌方案,報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后,報當地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