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二、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要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行政區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方案,盡早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5年 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