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東有關婚假、晚婚假、生育登記、產假、難產假、看護假、產假工資最新規定(2016)
國家:
《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2012)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6)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 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2016)
(八)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進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理手續,全面推行網上辦事,進一步簡政便民。依法依規查處政策外多孩生育。
(十)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資源。根據生育服務需求和人口變動情況,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社會保障等資源,滿足新增公共服務需求。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婦女兒童醫院、普惠性托兒所和幼兒園等服務機構。
(十一)加強婦幼健康計劃生育服務。推進優生優育全程服務,落實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孕產期保健服務和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難人員提供必要的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推進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孕產婦與新生兒危急重癥救治能力建設。加快產科和兒科醫師、助產士及護士人才培養,合理確定服務價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力度。全面推進知情選擇,向育齡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提高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強基礎研究和科技創新,開發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新產品。
(十五)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使他們優先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政策,在社會保障、集體收益分配、、新農村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實行扶助標準動態調整。幫扶存在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和精神慰藉等問題。推進計劃生育與扶貧開發相結合,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對政策調整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等政策。
(十六)增強家庭撫幼和養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老人贍養、病殘照料等在內的家庭發展政策,鼓勵按政策生育。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假制度。增強社區幼兒照料、托老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等服務功能。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加大對殘疾人家庭、貧困家庭和獨居老人的幫扶支持力度。廣泛開展創建幸福家庭活動和新家庭計劃。
(十七)促進社會性別平等。深入開展關愛女孩行動,創造有利于女孩成長成才的社會環境。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依法嚴厲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依法保障婦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財產繼承權和土地承包權。依法保障女性就業、休假等合法權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崗位,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與家庭關系的措施。
廣東: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
第三條 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第七條 職工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發給。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1989)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三)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四)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五)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六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三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于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第七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積極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保健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要嚴格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裝備女工保護設施。
廣東:《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二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始,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于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獎勵補助辦法。在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基本養老問題。
第三十五條 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戶,以及獨生女戶、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夫妻戶籍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六條 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在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可在當年計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
深圳: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計劃生育獎勵。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并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區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區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各項扶助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市戶籍育齡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納入實際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給予休假,并由現居住地的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三天,手術后七天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并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助;
(二)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七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三)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內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十五天并給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補助;
(五)妊娠滿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給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補助。
同時施行兩種避孕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和補助。
第四十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護假。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產假期間工資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5)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第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09)第二十二條規定,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生育登記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第三十七條 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具體工作。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第三十八條 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提交婚育證明。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前往廣東省外工作、生活的,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辦理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女方為本市戶籍的,執行廣東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辦進行生育登記。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第二十一條 女方為流動人口的,執行其戶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本市居住的,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交驗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三條 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戶籍遷入本市時,應當向戶籍遷入地街道辦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符合原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由戶籍遷入地街道辦換發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四條 違反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主管部門應當核查其戶籍地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和票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拒絕接受處理的,不予辦理有關計劃生育證明。
綜上所述,歸納總結
婚假:《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三條規定 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晚婚假:《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三條規定 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2016年1月1日起廣東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取消了晚婚假)
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98天(國家)
難產假:《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六條規定 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廣東)
多胞胎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第七條規定和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六條規定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國家、廣東)
晚育假: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六條規定(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 (2016年1月1日起廣東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取消了晚育假)
廣東獎勵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30天(廣東)
看護假/陪產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第三十一條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15天(廣東)
深圳獎勵假: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15天 (深圳)
流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國家)
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第九條規定 對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