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 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二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四是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五是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二、改革的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不含節日補貼)。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和延長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達到領取基本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本辦法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改革后單位和個人都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且2014年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合并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1.本辦法實施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項目(標準)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補貼(不含節日補貼,下同),退休補貼按改革前管理權限批準的標準確定。
2.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4.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項目(標準)繼續按原渠道發放,所需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三)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由省統一制定視同繳費指數表。視同繳費指數具體計算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印發。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印發。
(四)關于“中人”待遇過渡。 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崗位)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規定,相應調整在職期間的工資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按“中人”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七、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從縣級統籌起步,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適用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職業年金費用按月繳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有條件的地區,單位繳費可以逐步實行實賬積累。
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延長繳費。 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和資金來源等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 本辦法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按在職工作人員的標準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三)改革前的政策銜接。 妥善處理我省改革前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確保政策統一規范。 1.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且改革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改革時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從改革時起按本辦法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2.以下三種情形的個人繳費本息,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在退休前發放本人。 (1)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時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視同繳費年限對應時段的個人繳費本息。
(2)改革前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改革時在職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視同繳費年限對應時段的個人繳費本息。
(3)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地區,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在按原退休辦法計發待遇的基礎上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其剩余的個人繳費本息發放本人(不再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只按原退休辦法計發待遇,沒有另外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或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含個人賬戶養老金并按原退休待遇水平補差的,個人繳費本息全額按規定發放本人。本人死亡的,可依法繼承。 各地個人繳費本息的發放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按照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改革前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改革后的合并計算;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按原渠道保障其養老待遇。
4.在當地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離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按試點地區原試點政策認定;原試點政策實施后至離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
5.改革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按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
6.在國家或省作出新的規定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暫按原渠道保障其養老待遇,試點地區改革前已將其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具體銜接辦法在各市貫徹意見中明確。
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余部分并入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經批準后實施。
十二、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省屬駐穗單位和省垂直管理一級預算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省屬其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中央駐穗二級預算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中央駐粵其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暫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各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工作。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
十五、信息系統建設
按照國家制定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建設集中式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由省級管理數據資源,納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建設。 十六、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實施本辦法過程中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二)組織業務培訓。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培訓班,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進行培訓。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辦經辦管理培訓班,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四)明確實施工作進度。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2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要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順利完成改革任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