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推進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1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了《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按照《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要抓緊制定改革具體實施方案,明確部門分工,加強銜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平穩實施。
二、各地要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統籌考慮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并與醫保支付、醫療控費政策同步實施,確保群眾費用負擔總體不增加。
三、此前有關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6年7月1日
國家發改委等四部委近日發布《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以下為《意見》全文:
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
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價格機制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推動醫療機構建立科學合理補償機制,促進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各地結合實際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醫療服務價格尚未理順,管理方式仍需改進,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為深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與醫療、醫保、醫藥等相關政策銜接聯動,逐步建立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多方參與的價格形成機制,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
(二)基本原則。
堅持調放結合。按照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要求,科學核算醫療服務成本,控制醫藥費用總量,優化醫藥費用結構,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合理確定醫療服務政府定價范圍,充分發揮行業監管、醫保控費和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堅持協同配套。與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公立醫療機構薪酬制度、藥品流通體制、醫保支付、分級診療、醫療行為監管等改革協同推進、銜接配套,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堅持統籌兼顧。落實政府投入責任,正確處理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保障醫保基金運行安全、提高群眾受益水平的關系,統籌考慮各方面利益,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堅持穩步推進。加強整體謀劃,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及時完善政策,確保改革平穩實施,防止價格異常波動、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逐步縮小政府定價范圍,改革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改進價格管理方式,結合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同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積極探索建立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分類管理。
1.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對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技術難度和風險程度的醫療服務,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可探索由政府主導、利益相關方談判形成價格的機制。
2.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及其他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嚴格控制特需醫療服務規模,提供特需醫療服務的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醫療服務項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部門,根據本地區醫療市場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在2016年底前向社會公布。
3.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落實市場調節價政策。基本醫保基金支付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由醫保經辦機構綜合考慮醫療服務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二)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圍繞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統籌考慮取消藥品加成及當地政府補償政策,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同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提高診療、手術、康復、護理、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等價格。在此基礎上,通過規范診療行為,降低藥品、耗材等費用騰出空間,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分級定價,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制定不同價格,拉開價格差距,引導患者合理就醫。做好與醫保支付、醫療控費等政策相互銜接,保證患者基本醫療費用負擔總體不增加。
(三)改革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國家負責制定全國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統一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指導醫療機構規范開展服務,并作為確定醫療機構收費項目的依據。各地依據全國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確定本地區醫療機構服務收費的具體項目。2020年前,形成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并實行動態調整。堅持鼓勵創新和使用適宜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受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進醫療新技術盡早進入臨床使用。
(四)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擴大按病種、按服務單元收費范圍,逐步減少按項目收費的數量。到2016年底,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實行按病種收費的病種不少于100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價格法的規定,授權設區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對醫療服務價格進行調整,并做好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監管。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醫療服務,要按照“管細、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強醫療服務成本監審和價格監測,完善定價過程中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并保持相對穩定。加強醫藥費用控制,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醫藥費用總量,明確控費指標,確保區域內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發揮12358全國價格監管平臺作用,依法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分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要求和職責分工,及時細化落實改革措施。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種形式并存的定價方式,合理確定和調整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強化價格行為監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加強行業監管和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制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政策措施,在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公立醫療機構醫療總費用、次均(床日)費用、檢查檢驗收入占比、藥占比、門診和住院人次等指標定期通報制度,督促落實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費用清單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和醫療機構控費意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醫保與價格政策的銜接配合,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強費用控制,制定醫保支付標準的政策措施。
(二)協同推進改革。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加快藥品流通體制、醫保支付制度、公立醫療機構薪酬制度和分級診療制度等改革,推動建立經營規范、競爭有序、服務高效的藥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藥、合理診療的醫療機構內在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減輕患者費用負擔。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中醫藥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研究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具體方案,出臺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時,同時公布醫保支付和醫療控費等措施。
(三)鼓勵探索創新。鼓勵地方按照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在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醫藥費用、強化社會監督、發揮商業保險作用等方面大膽探索,勇于創新,積累經驗,促進改革整體推進。充分發揮第三方在規范醫療服務項目、核算醫療服務成本和開展政策評估等方面的技術支撐作用,促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更加客觀、公正、規范、透明。
(四)做好跟蹤評估。各地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督導、考核和評估機制,加強對改革進展和效果的跟蹤評價,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推廣好的做法。要密切關注改革后醫藥費用變化情況,防止出現其他方面未見到實際效果,醫療服務價格卻大幅上升,群眾和全社會醫療負擔加重的問題。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分析,提出解決措施。要建立應急處置工作預案,第一時間研究處理社會反映的問題。
(五)加強輿論宣傳。強化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及時準確解讀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導廣大醫務人員積極參與,凝聚各方共識,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確保改革順利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涉及面廣、影響大、情況復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改革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改革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各地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