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庫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要不要付工資給勞動者?怎么付?作者匯總了全國各地關于停工、停產工資支付的規定,供實務中參考!如果有遺漏的,歡迎在文末留言提出!
地區 | 依據 | 條文 |
勞動部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北京 |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執行日期:2004年1月22日 | 第二十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廣東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日期:2005.5.1) | 第三十五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生效日期:2009.10.21) | 第二十八條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 |
上海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 | 十二、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
安徽 |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 第二十七條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 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 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廣西 |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
貴陽 |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 第二十九條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或因企業原因停工停產,安排勞動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勞動,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與勞動者重新協商變更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支付標準,安排勞動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變更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約定的待崗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支付生活費,支付的待崗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 |
河北 |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 | 第二十八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 |
湖南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三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
吉林 |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可與勞動者重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支付的內容,并按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
江蘇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 |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江西 |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 第二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遼寧 |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南京 | 《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 | 第二十九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經與企業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60%的水平支付生活費。 |
山東 |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 | 第三十一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陜西 |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 |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
天津 |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
廈門 |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 第二十四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
浙江 |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 | 第十八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
珠海 | 《珠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又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
作者:鄭新戰(微信號:wisden01,國家勞動關系二級協調師、深圳市銀寶山新壓鑄科技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深圳市龍華新區協會法務部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