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那么在實踐中除去基金支付的這兩項待遇,遺屬又可否獲取其他待遇,來源依據何在?各地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標準設置是否得當,有無統一標準執行的可行性?現做如下分析。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由來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制度,指的是職工死亡后,由國家和社會對死亡者本人所需的喪葬費用和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最低生活需求,給予必要的物質援助的一種特殊社會救濟制度,具體包括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和遺屬定期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費)三種補助。
喪葬費是家屬用于安葬死亡的職工、處理后事的必須費用。一般包括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花費。為此國家設立喪葬補助制度以減輕家庭殯葬負擔。
而對于參保職工的離世,家屬除去要為其辦理殯葬外,還可能因為親人的去世失去一個提供收入的來源,支柱,因此國家同時設立撫恤金制度,即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
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比如在工傷死亡中,由社保支付的供養親屬定期待遇就叫撫恤金,而非因工死亡的,一般被稱作遺屬困難生活補助費,非因公死亡遺屬撫恤金則是特指另一項一次性待遇。即遺屬困難生活補助費由需要供養的遺屬獨享,而一次性撫恤待遇由親屬共享。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中提到的撫恤金正是這種一次性撫恤待遇項目。
實際上自19世紀50年代起我們國家就建立起了喪葬補助和撫恤待遇制度,最早見文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與《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并在隨后不同階段隨時代變化而有更新。
曾經是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后來又改為企業支付的項目,而某些省份,統籌區,又改為部分項目由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支付,到后來有地方改為統籌基金支付,而隨著《社會保險法》的確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自2011年7月1日起重新在全國范圍內明確了統一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可謂是參保人參保權利的延伸,也是對參保企業減負。
那么各地標準如何呢。具體可見下表:
省份 | 參保人死亡后直系親屬可享受待遇與項目 |
北京市 | 1. 喪葬補助費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規定,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為5000元,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 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規定,“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于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其中“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如死亡職工有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兩名,則一次性救濟費為1720*9=1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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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關于印發《關于將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6)24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在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6〕32號)規定,在上海,三項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擔,無需企業承擔。《上海市職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
廣州市 | 廣州市嚴格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執行。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十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一個半月工資。自2011年7月1日起參保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納入社保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由單位承擔。 |
市 |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十二倍。本細則實施后,國家對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標準和享受條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陜西省 | 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據陜人社發〔2013〕65號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給其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標準以死亡前最后一個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分檔按比例發放。如繳費年限滿10年的,全額發給,一次性發放20個月,滿9年不滿10年的,發給20個月的90%;不滿4年的,發給20個月的30%;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規定的喪葬費。其中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同時其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具體標準為(參照陜人社發【2011】31號《關于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城鎮戶口:每人每月350元;農村戶口:每人每月300元;參加與未參加統籌的均由企業發放。備注:2013年10月1日前陜西省無一次性撫恤金待遇之說。 |
青海省 | 2000年,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標準為2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青海原來沒有撫恤金規定。 根據青人社廳發〔2014〕101號的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青海省才建立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撫恤金制度。撫恤金按退休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標準計發。201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為2357元。凡201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員,將由社保一并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即撫恤金待遇限定于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死亡情況下,家屬方可享有。 |
安徽省 | 皖人社秘〔2011〕297號 自2011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仍按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規定,領取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按月享受撫恤金,所需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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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冀人社字[2012]203號調整喪葬補助金標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準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調整遺屬撫恤金標準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歷史文件冀勞險[1993]155號 |
湖南省 | 喪葬補助金=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4 撫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撫恤金計發最多不超過20個月。 2011年死亡的為1153元∕月,2012年為1295∕月,2013年為1490元∕月。政策執行時間及對象2011年7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企業在職職工和未退休的參保人員。《關于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40號 |
重慶市 |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4〕110號)規定,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待遇如下: 《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供養的直系親屬,可根據其生活困難情況,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補助。生活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補助標準以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40%,供養直系親屬為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增加10個百分點。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個人開業)的,其收入總額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費和本人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均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后,所余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不足的再按前款規定的標準補足。 發給的生活困難補助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資或納入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生活困難補助金發至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為止。生活補助由企業承擔。 |
海南省 |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支付其喪葬補助金、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條例》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外,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0個月×累計繳費月數/180。支付金額最高不超過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參保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20個月,最低不低于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參保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60%×4個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其最后12個月繳費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累計繳費工資總額除以累計繳費月數計算第三十八條 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死亡時,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本人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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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對比可看出如下差異:
一、對于《社會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的待遇項目,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區執行時間不一。
《社會保險法》實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像筆者所在的廣州市,在當年度內第一時間做出了調整,而像吉林、陜西、青海等省份行政出臺政策過于滯后,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兩三年后才明確細則,標準。所以相對來講,沿海省份制度調整較快,內陸省份制度調整較慢。社保行政效率的高低也就此可見一斑。
二、全國各地的待遇標準差別較大,科學性與合理性值得考量。
觀察列舉的各省份項目對照可知,如喪葬補助金,在廣東力推殯葬改革,很多原自費項目納入為免費的前提下,廣東省內參保職工死亡的,喪葬費補助金每年仍隨著社平工資的上調而上調,以廣州市為例,2014社保年度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是5808的三倍,即17424元,而目前為6187的三倍,即18561元,吉林省最近幾年保持定額1200元,陜西省則保持定額3500元。
再比如一次性撫恤金,陜西,吉林等省份將待遇標準與繳費年限長短進行了關聯,繳費年限長的相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較多,上海的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還與供養人數進行了關聯,而廣東卻沒有對這兩個因子進行考量。
再看遺屬困難生活補助費,廣東為一次性待遇,上海、陜西等地則為按月發放。筆者網上檢索了下,發現在各地社保官網或各地政務熱線留言,關于死亡待遇的信訪問題也有不少,通常都是質問為什么其他省份有的待遇,本省沒有,或者為什么待遇標準相差過大。
三、部分省份的喪葬補助金標準過低,與司法解釋中的民事賠償規定差別太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那么像陜西、吉林等地,社保賠付的與第三方賠付的標準相差太大。作為有著強大給付能力的社保基金都比不上個體的支付責任重,很顯然是說不過去的。
四、第三方賠償與社保
以陜西省為例,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準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但大部分省份無此規定。
五、在職的,退休的,是否都應享有,標準是否應該統一。
如青海省,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也只是將已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待遇做了明確病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并未將在職人員死亡待遇納入范圍,再比如廣東省,在職死亡撫恤金標準為6個月市社平,退休死亡則為3個月市社平,標準比在職的稍低,筆者認為是考慮到了家屬死亡年齡問題對家屬的精神撫慰差別不同,保持一定差別標準是應該的。
六、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取消,還是繼續留存,各地觀點不一致。
以河南省為例,該地認為《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兩個項目,那就否認了另一個項目的存在,因此在河南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人社養老[2013]44號)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項目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我省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的遺屬生活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費暫時予以保留,繼續由原支付渠道按月發放,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再進行清理和規范”。而在廣東省,則依舊保留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次性待遇,仍由單位支付。
在各地通知中大多會提到“在國家沒有具體政策出臺前,暫定XX如下方案”,可見各地亟需上層統一明確界定。
下一步如何調整,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由人社部做出釋義,統一名稱。
明確無論在職死亡還是退休死亡,其親屬均可享受喪葬補助金、親屬精神撫慰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均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其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二、統一計發方式、調整方式。
無論在職或退休,喪葬費統一按照市社平60%的6個月計發;親屬精神撫慰金則以上年度市社平的60%為基數,根據繳費年限長短計發比例,1年以下,1年以上到5年,5年以上到10年,10年以上為四個檔次,分別計發為2個月、4個月,6個月,8個月,退休死亡的,親屬精神撫慰金則為4個月;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則參照工亡遺屬標準執行和調整。
來源:勞動法庫微信號 作者:任超 廣州社保資深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