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婚假天數、晚婚假天數、產假天數、陪產假天數
(婚產假天數匯總表2017)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 | 實施日期 |
河南 | 21-28 | 原18天取消 | 98天+3個月 | 30天 | 2016年5月27日 |
海南 | 13天 | 原7天取消 | 98天+3個月 | 15天 | 2016年3月31日 |
黑龍江 | 15-25天 | 原18天取消 | 180天 | 15天 | 2016年6月21日 |
甘肅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異地生活25天) | 2016年4月1日 |
陜西 | 3-1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168天 | 15天/異地生活20天 | 2016年5月26日 |
吉林 | 15天 | 原12天取消 | 158天(可延長至1年) | 15天 | 2016年3月30日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至180天 | 15天 | 2016年2月19日 |
河北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3月29日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1月20日 |
內蒙古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2016年3月30日 |
遼寧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3月22日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異地生活20天 | 2016年1月16日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1月20日 |
山東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2016年1月22日 |
湖南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2016年3月30日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2016年1月22日 |
貴州 | 13天 | 原1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4月1日 |
云南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30天 | 2016年4月1日 |
青海 | 15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2016年3月25日 |
寧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2016年1月22日 |
廣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2016年1月15日 |
重慶 | 15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可休止子女一周歲) | 15天 | 2016年4月1日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可增加1至3個月) | 15天 | 2016年3月24日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2016年1月14日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2016年3月1日 |
江蘇 | 1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2016年3月30日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2016年1月14日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2016年1月13日 |
廣東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78天 | 15天 | 2016年9月29日 |
西藏 | 3天 | 7天 | 一孩1年,二孩4個月 | 無 | 1992年5月8日 |
新疆 | 3天 | 20天 | 128天 | 15天 | 2002年11月28日 |
整理:中盛商務CNZSHR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9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正案草案對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做出具體規定。另外,廣東女職工符合、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廣東省 產假天數98+80=178天 婚假3天 陪產假15天)
9月29日,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通過施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條例享受80日的獎勵假。10月10日,市衛計委表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于地方法規,深圳市將遵照執行省條例,不會再另行發文。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計生方面的假期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符合現《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計劃生育條例》晚育條件生育的,還有15日晚育假。(注:深圳市擬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法規廢止決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線上公開征求意見。)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
難產的可再增加30日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增加15日產假。
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假期從開始之日算起至結束之日,包括周末及法定節假日。若不執行可向部門提出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訴維權。
深圳媽媽休產假天數:
① 生育一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深圳條例規定晚育假15天=193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 =178天
③ 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天數。
符合23周歲后生育一胎的:
1、如果是順產,可休產假:98天+80天+15天=193天
2、如果是難產,可休產假:98天+80天+15天+30天=223天
生育二胎的:
1、如果是順產,可休產假:98+80=178天
2、如果是難產,可休產假:98+80+30=208天
多胞胎等其它特殊情況可再累加天數的,則根據相關政策執行。
原標題:深圳擬廢止特區人口與計生條例
金羊網訊 記者王俊報道:聽到這個消息,深圳的準媽媽們肯定會心碎一地。今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深圳市衛計委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深圳媽媽產假或比省和國家多30天,對于這個福利深圳的準媽媽們滿心歡喜,誰知道“畫風突變”——深圳市擬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法規廢止決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線上公開征求意見。準媽媽們要哭了:說好的增加30天產假呢?怎么說沒就沒了!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替代實施了近20年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為穩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生育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的決策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計生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也相繼進行了修訂,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全面兩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衛生計生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該條例在市法制辦審查期間,廣東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條例》,對再生育條件、產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
深圳市相關部門經過研究論證,認為《計生法》和《省條例》已經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條件、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服務管理、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內容予以了明確規定。計劃生育現處于逐步放開趨勢,計劃生育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不宜通過特區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訂《條例》已無必要,建議廢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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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衛計委告訴你,廣東省條例修訂后,深圳媽媽生育一胎、二胎怎么休產假?
問題1:最新產假的政策什么時候施行?
答: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問題2:現在深圳的產假政策到底是怎樣的?
答: 根據最新《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符合現《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條件生育的,還有15日晚育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問題3:9月29號前正在休產假的,也能享受新政策嗎?
答: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問題4:新的產假政策,是不是要深圳正式發文才能執行?
答: 不用等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于地方法規,深圳將遵照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問題5:什么情況可以再生育?
答: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問題6:新條例實施前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咋辦?
答: 2016年1月1日以來,已經懷孕或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對比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條件,可以補辦審批手續,補辦后按政策內生育對待。
目前深圳媽媽休產假的正確打開方式如下:
① 生育一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深圳條例規定晚育假15天=193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 =178天
③ 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原標題:
深圳準媽媽要哭了!增加的30天產假或將沒了
聽到這個消息,深圳的準媽媽們肯定會心碎一地。今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深圳市衛計委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深圳媽媽產假或比省和國家多30天,對于這個福利深圳的準媽媽們滿心歡喜,誰知道“畫風突變”——深圳市擬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法規廢止決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線上公開征求意見。準媽媽們要哭了:說好的增加30天產假呢?怎么說沒就沒了!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替代實施了近20年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為穩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生育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的決策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計生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也相繼進行了修訂,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全面兩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衛生計生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該條例在市法制辦審查期間,廣東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條例》,對再生育條件、產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
深圳市相關部門經過研究論證,認為《計生法》和《省條例》已經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條件、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服務管理、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內容予以了明確規定。計劃生育現處于逐步放開趨勢,計劃生育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不宜通過特區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訂《條例》已無必要,建議廢止《條例》。(來源:金羊網 記者:王俊)
深圳擬廢止特區人口與計生條例 說好的增加30天產假呢
(來源:深圳衛計委)
要問深圳的準媽媽們最關心啥除了寶寶的健康
肯定就是“休產假”了!
今年2月22日至2月29日,深圳市衛計委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深圳計生條例請你提意見:產假或有望增加30天!)
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深圳媽媽產假或比省和國家多30天!同意的趕緊表個態!)
……
眼看這增加的30天產假就到嘴邊了深圳準媽媽們滿心歡喜期待著“條例”快快實行就能在家多陪寶寶一個月了可!是!
萬萬沒有想到畫風突轉增加30天產假說沒就沒
深圳市擬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此舉也意味著深圳市計生工作從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法規廢止決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線上公開征求意見。
不宜通過特區立法予以突破
2013年,深圳市施行《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替代實施了近20年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為穩定深圳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生育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的決策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計生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也相繼進行了修訂,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全面兩孩政策,2016年6月,深圳市衛生計生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該條例在市法制辦審查期間,廣東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條例》,對再生育條件、產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
深圳市相關部門經過研究論證,認為《計生法》和《省條例》已經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條件、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服務管理、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內容予以了明確規定。計劃生育現處于逐步放開趨勢,計劃生育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不宜通過特區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訂《條例》已無必要,建議廢止《條例》。
說好的增加30天產假就這樣飄走了……別沮喪《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畢竟還有至少178天產假等著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