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7號),在通知中可以看到春節假期安排為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如果你打開日歷,發現1月27日為除夕。
那么1月27日是不是法定休假日呢?很多童鞋對此感到很疑惑。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時光得倒流近七十年啊,童鞋們需知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歷次修改。
仔細研讀條款的變化,你會發現,除夕經歷了非法定休假日、屬法定休假日、非法定休假日的變遷。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春節放假三日,放假時間為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也就是說,從建國一開始我國就規定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
時光一晃50年過去了,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其第二條修改為第二條第(二)項: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從該修改決定中可以知道春節假期仍從正月初一開始,除夕還不是法定休假日。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再次修改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溫家寶總理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13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修改決定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大家眼睛一亮,除夕終于成為法定休假日了,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除夕首次納入法定休假日范疇。但是,正月初三呢?初三不見了,呵呵。。。
然而,好景不長。
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再一次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修改,李克強總理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44號令,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眼尖的童鞋看到,除夕去哪兒了?
從2014年開始,除夕又被國務院從法定休假日中剔除了,一直至今仍沒有變化。至于刪除原因,有聯想豐富者甚至用諧音聯系法進行過解釋,說是與最高領袖有關,大家看后也是呵呵一笑而已,當不得真。
不過,據修改者的解釋,是因為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過年”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從大年初一到十五,而非從除夕到大年十五,調整回初一開始放假,是在回歸傳統。我在想,既然這樣,那2007年為何改為從除夕開始呢?
其實,我從懂事開始,怎么就一直覺得在我的傳統觀念中除夕才是最重要的一天,這天才算是真正的過年啊。團年、放炮竹、吃團年飯,放煙花,收壓歲錢。。。其樂融融!反而,初一就沒那種過年的感覺,是不是地域不同,對除夕的感覺不同?童鞋們可在文末留言說說。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前天發布的通知,2017年春節休假安排為:“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根據目前執行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故1月27日(除夕)不屬法定休假日,從時間安排看,應該是對1月22日(星期日)正常上班的調休。
結論:綜上所述,1月27日除夕為休息日調休,非法定休假日。
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簡單了。
如果1月27日除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正常上班,加班費怎么支付?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由該規定可知,休息日加班費不低于正常工資的百分之二百。不是按照法定休假日的300%支付哦!
至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執行存在差異,有按約定標準的,有按最低工資標準的,有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也有按全額工資的。。。
其實,不管除夕是不是法定休假日,對童鞋們來說,春節這寥寥幾天假日都遠遠不夠,是不是?
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歷次修改版本節錄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發布)
為統一全國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起見,規定下列各項辦法:
二、春節 放假三日 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99.9.18)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務院發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修訂發布)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8.1.1)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4.1.1)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