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改革的意見
深府〔2017〕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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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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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二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四是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五是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二、改革的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市、區編制部門應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確定我市事業單位分類類型;市、區機關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如實申報本單位和人員情況,市、區編制、組織、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分別按照管理權限審核人員編制信息;市機構根據各單位申報并經審核的單位和人員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不含節日補貼)。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014年10月1日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和延長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ㄈ﹨⒓訖C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達到領取基本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ㄒ唬┗攫B老金享受條件。
本意見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改革后單位和個人都按本意見規定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本意見參保范圍且2014年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等合并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等有關規定執行。
?。ǘ┗攫B老金的構成。
1.本意見實施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補貼(不含節日補貼,下同),退休補貼按管理權限批準的標準確定。
2.本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本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4.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他項目(標準)繼續按原渠道發放,所需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三)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我市執行省統一制定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并根據省統一視同繳費指數表,制定我市薪級制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薪級制人員視同繳費指數具體計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另行制定,報省審定后印發實施。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
?。ㄋ模╆P于“中人”待遇過渡。
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崗位)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014年10月1日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規定,相應調整在職期間的工資標準,按本意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按“中人”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委組織實施。
七、統籌層次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鸢踩?/span>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適用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職業年金費用按月繳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和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均實行實賬積累。
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梢淮涡杂糜谫徺I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十一、其他
?。ㄒ唬┭娱L繳費。
本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和資金來源等按照國家、省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
本意見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按在職工作人員的標準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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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我市改革前政策與本意見的銜接,確保政策統一規范。
1.改革前已按《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6〕123號)、《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深人社規〔2010〕8號)、《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深人社規〔2012〕12號)等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參保繳費且被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的,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按原渠道退回。退回個人繳費本息資金由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區財政補足。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委另行制定。
2.原已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在職人員,改革后按規定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已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退休待遇,此次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范圍的,基本養老金調整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繼續支付,今后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其余部分由財政或原單位繼續發放。
3.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按照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改革前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改革后的合并計算;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按原渠道保障其養老待遇。
4.改革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按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
5.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余部分并入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ㄋ模┱{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二、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市社保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市社保機構負責我市機關事業參保單位和人員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基金征收、關系轉移、待遇核定與支付、稽核和內控等工作。要加強社保經辦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
按照國家制定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建設集中式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納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
十五、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實施本意見過程中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
(二)組織業務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負責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培訓班,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市屬機關事業單位進行政策培訓。市社保機構舉辦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等進行培訓。各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ㄈ╅_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
各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四)建立監督檢查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區、各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順利完成改革任務。市、區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意見的貫徹實施。
本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負責解釋。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