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網站論壇上一則帖子反映:劉某于2013年購買了當地的一家旅游企業開發的門面房,購房時簽訂合同按約定定期返房租。在返還租金時,旅游企業直接扣除租金的6.1%~6.5%,并聲稱這是扣稅,但是并沒有提供相關繳稅證明。劉某詢問當地稅務機關,何種情形下企業才能代扣稅款?旅游企業是否具備代扣代繳稅款的資格?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稅收法規中常見代扣代繳稅款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代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主要涉及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其他是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需要,對零星、難于控管的稅源進行代扣代繳,如個體稅收、房屋租賃等。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上述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代扣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并規定了兩類源泉扣繳的范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稅法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相關居民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視稅務機關指定情形而定。
代扣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代扣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不履行會面臨一定的法律責任,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經營者應關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會成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本文中,旅游企業按照租金6.1%~6.5%的比例代扣代繳稅款,并不屬于上述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據了解,當地稅務機關已責令旅游企業停止代扣稅款的行為,并對旅游企業違法代扣稅款行為進行了處理。劉某應以收取的租金收入通過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方式履行納稅義務。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丹江口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