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個人在兩處及兩處以上地方取得工薪所得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某員工被北京總公司派遣到天津分公司任職。但總、分公司都給他發工資,這名員工是否需要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自行申報,又該在何時、何地申報?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其中的第二款: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第十一條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如:分別針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做出的不同規定),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這名員工所在北京、天津公司應分別為其進行扣繳申報,然后由該員工自行選擇向天津或北京(固定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目前在網上稅務局(自然人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表)》中“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這個選項,選受理區(分)局、受理稅務所時自行確定是北京或是天津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局、稅務所,并固定不變。
關于申報時間,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修訂版)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那么,該員工應在拿到工資的次月15天內向其選定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