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印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同志就《暫行辦法》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有關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的權益。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措施,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臺灣同胞福祉。
隨著內地(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港澳與內地交流合作不斷深化、兩岸人員往來日益密切,到內地(大陸)發展的港澳臺居民人數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其中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的港澳臺居民而言,能否同內地(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成為他們關心關注的問題。近年來,港澳臺相關人員通過多種渠道提出訴求。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回應港澳臺居民關切,進一步便利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保險權益,我們啟動了《暫行辦法》的制定工作。制定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調查研究,反復聽取各方建議,特別是多次聽取港澳臺有關機構和組織、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及港澳臺資企業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暫行辦法》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于近日頒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維護在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依法參加內地(大陸)的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便利化,進一步推動內地(大陸)與港澳臺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義。
問:《暫行辦法》對港澳臺居民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進行規范,核心的原則和精神是怎樣的?
答:《暫行辦法》依據《社會保險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在政策設計方面,明確港澳臺居民與內地(大陸)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使其受到內地(大陸)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在經辦服務方面,針對港澳臺居民實際情況,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維護其社會保險權益。
問:《暫行辦法》涉及五項社會保險,包含參保及待遇領取多個環節,內容豐富,為便于港澳臺居民了解,請簡要介紹一下主要內容?
答:《暫行辦法》共十五條。概括而言,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適用人員范圍。《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臺人員納入適用范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單位就業、、個體經營等各種形式的就業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二是關于適用險種。《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和醫療保險。
三是關于待遇享受。《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同時,《暫行辦法》對參加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等幾類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
四是關于經辦程序。《暫行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系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五是關于雙重繳費問題。為切實保護港澳臺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是關于政策銜接。為給未來的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問:《暫行辦法》為實現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和生活便利化,釋放了諸多利好政策。請重點介紹下哪些新政策尤其值得港澳臺居民了解和關注?
答: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和險種范圍進一步明晰。一是被內地(大陸)各類用人單位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并依法享有各類社會保險權益。二是在內地(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是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級財政按照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四是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由各級財政按照所在高等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年齡時,適用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的延繳、補繳政策。《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其延長繳費或補繳,保障其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的社會保險關系可以實現跨統籌地區轉移。《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并明確了在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方式。
第四,港澳臺居民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系可以得到妥善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并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問:來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參加了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有可能出現雙重參保的情況。針對這個問題,《暫行辦法》有怎樣的考慮?
答:通過前期調研我們了解到,港澳臺居民到內地(大陸)就業時,具有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意愿,也有承擔雙重繳費義務的擔憂。充分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暫行辦法》在保障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權益的同時,對可能出現的雙重參保問題作出了合理安排。《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對于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主要考慮是上述三個險種均為應對即期風險事件的險種。遵循屬地參保原則,有利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及時享受服務及相關待遇,較之在原住地參保而言,更為經濟、便捷,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其權益。而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均規定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參保不會加重個人負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其中個人繳費的全部及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就醫使用,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可以依法繼承。
問:《暫行辦法》明確了港澳臺人員如何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待遇的問題。從長遠來看,實現兩岸四地社會保險制度的合理銜接是便利人員往來、保障社會保險權益的必然選擇。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有怎樣的考慮?
答:我們對內地(大陸)與港澳臺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高度關注。在《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已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并與港澳臺有關機構交流研討。考慮到內地(大陸)與港澳臺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明顯,情況復雜,《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港澳臺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為未來政策銜接留出了空間。
下一步,我們將在前期研究基礎上,視情建立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協商機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盡快確定具體解決方案,更好地增進內地(大陸)與港澳臺人員流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障。
問:《暫行辦法》明確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作出此規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慮?對于已經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臺灣居民,相關社會保險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
答:為切實解決臺胞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推動落實同等待遇,去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凡符合條件的臺灣居民可申領居住證,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辦法》明確規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基于上述規定,《暫行辦法》明確了臺灣居民可憑居住證在大陸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并就此作出相關安排,以更好地保障臺灣居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是臺灣同胞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不承載持證人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因此,臺灣居民居住證系臺灣居民參加大陸社會保險的唯一有效證件。考慮到在居住證政策出臺之前,已有部分臺灣居民憑臺胞證在大陸參保,我們將對此作出妥善安排,保證平穩銜接過渡,確保臺胞相關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問:《暫行辦法》出臺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保局對下一步工作哪些打算?
答:《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后,我們計劃開展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做好相關的宣傳解釋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深化共識,消弭誤解,將黨中央、國務院對港澳臺居民的關懷傳遞到位。二是積極穩妥推動貫徹實施。加強對各地的指導、調度和,持續跟蹤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障政策真正落地,實實在在造福港澳臺居民。三是視情建立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協商機制,確保政策發揮積極效應。四是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指導各地經辦機構,針對港澳臺居民特點,主動開展服務,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港澳臺居民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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