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4號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我國有近3億農民工,他們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的貢獻。勞有所得,天經地義。工資是農民工的保命錢、活命錢、養命錢,是提升農民工群體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質基礎,必須保證他們的辛勞及時獲得足額的報酬。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明確了一系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國家出臺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和建設市場秩序的法規,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一是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除社會投資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現象,與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相互交織。二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建設市場秩序不規范,存在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承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增加了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難度。三是施工企業用工不規范。工程建設領域利益鏈條過長,管理不規范,加劇了處于末端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原因復雜,根治這一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在深入分析農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現有治理農民工欠薪落實情況、總結治理欠薪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制定遵循以下總體思路: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指示批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注重總結實踐經驗,將成熟有效的政策舉措法定化。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圍繞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聚焦問題突出的工程建設領域,壓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堅持源頭治理、全程監管、防治結合、標本兼治。
三是處理好與民法、建筑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關系,堅持法治原則,既解決實際問題,又做好法規銜接。
問:《條例》在壓實各方責任、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首要責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原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二是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三是明確部門職責,實現部門協同聯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四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發揮媒體普法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問:《條例》在堅持源頭預防、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條例》堅持源頭預防,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二是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三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四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問:《條例》在明確工資清償主體、實現全程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明確清償主體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關鍵。由于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趨復雜,有些情形下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后清償主體難以及時確定,嚴重影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快速解決。為此,《條例》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對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作了規定:一是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即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清償。二是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三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即由發包的組織與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四是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五是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六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按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問:工程建設領域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點,《條例》在這方面規定了哪些特別措施?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工程建設領域為重點,明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條例》在總結各地推行實踐的基礎上,圍繞資金到位、按時撥付、確保發放等方面,全鏈條多環節進行規范,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項目的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建設單位按照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有權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工資發放等進行監督,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三是針對施工企業勞動用工不規范問題,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對所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實名登記管理;農民工工資推行由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問:《條例》在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是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內在需要。為此,《條例》在監督檢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用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二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準可以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三是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無法聯系等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四是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將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實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營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會氛圍,《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二是突出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三是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后,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