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訊 臨近春節,不少職工小伙伴都面臨一個選擇:繼續留在公司上班?跳槽尋找更好的機會?
馬爸爸精辟地總結,選擇離職不外乎有兩種原因,錢沒拿夠,心受委屈了。關于離職,工會君有兩句話要囑咐大家。
目前賦予員工“離職自由”。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離職時,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
員工在離職時,除了不能“說走就走”,還要記得找公司要這些錢噢!
一、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離職員工要留意公司有無按期出具解除證明和結清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可以嘗試以下方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注意啦!除了勞動報酬以外,加班費、績效獎、崗位津貼均屬于“工資”范疇,也要記得拿噢!
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法條看著真讓人頭大,不怕!工會君已經幫你們總結好了。簡單來說,就是這樣子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以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三、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入職未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勞動者入職時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時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是應注意一年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
四、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
今年的年休假,你休了嗎?
公司應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如果既不主動安排、也不批準員工年假申請,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人日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主張年休假差額的訴求有特殊的時效規定,按照目前深圳市相關裁判指引,由于年休假可以跨一個年度休,所以年休假的仲裁時效應從第三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1年。
也就是說,2018年度的年休假仲裁時效從2020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到2020年12月31日結束。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于已被人社部門評定為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的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
對于公司規章制度等文件中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公司支付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的,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對于離職員工,公司也應當按照員工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該獎金。
無論因什么樣的理由離職,都不要忘記感謝與你同行一程的領導和同事。從同事變成朋友,難忘的是一起拼搏的回憶,站好最后一班崗、做好工作交接,收拾干凈工位、清理好電腦,等到來年,接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