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粵人社發[2020]5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
(一)適用對象。
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下簡稱“費”)減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企業類型劃分。
企業類型由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用人單位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當地社保費征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保費比例。
(三)實施時間和減免辦法。
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征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四)減免享受及業務申報。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減免征收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后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算利息。
(五)待遇發放。
疫情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發放。
1.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延繳的,對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延繳前的繳費情況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待延期繳費實際繳納到賬后視同正常繳費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補發待遇差。用人單位可優先為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2.工傷保險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減免或延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延繳失業保險費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延繳時間核定為繳費月數。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發放、足額調撥的原則,加大省級統籌基金的調撥安排力度,對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缺口地市給予保障,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各市要合理使用失業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彌補因減免和延期繳費政策實施出現的基金缺口,確保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各項支出按時足額支付。
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減半征收期間,不同時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的階段性降費政策。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間,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停止執行該政策。
(二)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繼續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
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8〕114號)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統籌地區按原降費標準執行,未實施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降低0.5個百分點。
(三)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
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確保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補繳人員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三、管理服務
做好減免、延繳期間統計和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加強數據監測,做好數據分析。督促參保單位按要求如實申報社保費,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防止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推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社保業務、查詢業務進度和結果,減少現場辦理;加強信息技術保障,優先處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業務需求,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確保系統平穩運行。加強風險防控,適時開展稽核檢查,重點對企業通過拆分、新設等手段騙取減免資質等行為進行監控。
四、工作要求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的重大舉措,各地務必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全面準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減免和延繳政策,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把好事辦好;要主動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政策效應。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28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