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階段性減免緩征企業保險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2月21日國家醫保局聯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明確了實施階段性減征醫保費的具體內容:一是明確自2020年2月起,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二是明確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征收措施;三是明確緩繳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四是明確各省要分類指導統籌地區做好相關工作。
2月28日廣東省人社廳聯合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明確了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具體內容:一是明確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二是明確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后,原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可繼續執行至2021年4月30日;三是明確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3月3日廣東省醫保局聯合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意見的通知》(粵醫保函〔2020〕62號),明確了階段性減半征收職工基本保險費的適用對象: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對象,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截至2019年底,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21個月,具備“粵人社發〔2020〕58號”可實施醫療保險費減半征收的條件。除此之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由我市制定,對照國家、省文件,為切實減輕我市企業負擔,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業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二、《通知》的內容
《通知》從3方面明確了階段性減免緩征企業醫療保險費的內容。
一是明確階段性減免緩征企業醫療保險費的適用對象。
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緩征企業醫療保險費政策的適用對象。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是明確階段性減免緩征企業醫療保險費的具體措施。
(一)階段性減半征收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其中企業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單位繳費費率由6%降為3%(我市正在執行階段性降費率政策,目前實際繳費為5%);企業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單位繳費費率由0.5%降為0.25%;企業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單位繳費費率由0.4%降為0.2%。
(二)階段性降低企業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單位繳費費率。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繼續執行企業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單位繳費降費率政策,即繳費費率由6%降為5%。
(三)階段性免征企業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業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即現有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率0.2%、0.1%、0.05%全免。
(四)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對企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補辦補繳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延期繳納期間,個人繳費部分一同延期繳納。延繳期間,暫停劃入參保人個人賬戶,待足額補繳醫保費后,再補劃入。補辦補繳人員的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三是明確管理服務。
人力資源保障、醫療保障部門做好減免、延繳期間統計和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加強數據監測,做好數據分析。督促參保單位按要求如實申報費,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防止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加強風險防控,適時開展稽核檢查,重點對企業通過拆分、新設等手段騙取減免資質等行為進行監控。醫療保障、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推行社會醫療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社保業務、查詢業務進度和結果,減少現場辦理;加強信息技術保障,優先處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業務需求,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確保系統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