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第(八)項規定:落實促進就業的稅費政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和人員按國家規定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殘疾人以及高校畢業生免除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