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炎炎夏日,溫度不斷上升,一般在高溫下工作,也就是在溫度超過35℃的露天場所工作的人們是可以享受高溫補貼的。可是有的企業拒絕發放高溫補貼。那么高溫補貼沒有發放是否違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各地的高溫補貼發放的標準的相關資料。
一、高溫補貼沒有發放是否違法?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于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3、標準各地略有不同,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含33℃)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4、任何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發放津貼,嚴禁企業把每月的高溫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勞動者當月工作天數來發放。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是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的津貼及補貼(主要是指井下、高溫、野外、保健等津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伙食補助等(稅收法規、規定的一些特殊免稅津貼、補貼除外),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溫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等勞動保護費用是無需納稅的。
6、高溫津貼不是福利,與“防暑降溫費”等概念的福利性質不同,高溫津貼屬于工資性質,支付了高溫津貼,企業還需支付職工防暑降溫費,還需要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高溫補貼沒有發放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我們作為高溫工作者,企業拒絕發放高溫補貼,我們有權提出要求讓企業發放高溫補貼。總而言之,大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滿足發放高溫補貼條件即可領取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