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字[2020]7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和《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0號)精神,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確保失業人員待遇應發盡發、應保盡保,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
(一)申請條件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于失業狀態的;
2.在京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失業人員,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于失業狀態的。
(二)標準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月領取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對參保繳費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1408元/月;對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880元/月。2020年3月至6月,對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原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領取期間不同時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三)停發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重新繳納失業保險費、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有、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發失業補助金。
(四)列支渠道
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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