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住積分入戶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在城鎮穩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社保積分入戶是指對持有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且在深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按照積分制要求進行積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入戶。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統籌兼顧、穩妥有序的原則對居住社保積分入戶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居住社保積分入戶的實施,協調、監督、檢查居住社保積分入戶工作,將計劃指標統一納入深圳市年度戶籍人口增長計劃內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具體實施居住社保積分入戶工作,組織開發信息系統,受理、審核入戶人員申請材料,為達到入戶要求的人員辦理入戶手續。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信息,及時報送市公安局。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在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信息,及時報送市公安局。
市住房建設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租賃深圳市住房信息。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婚姻信息。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維護和技術保障,統籌積分入戶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民政局確保積分入戶涉及的社保、房產、租賃、婚姻等信息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共享。
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應當建立居住社保積分入戶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積極配合做好入戶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請居住社保積分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男性在55周歲以下,女性在50周歲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三)擁有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或合法租賃住所(已登記備案)年限滿10年;
(四)依法按時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年限累計滿10年;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且未參加過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
第六條 居住社保積分入戶人數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年度入戶指標數量納入深圳市年度戶籍人口增長計劃內統籌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居住社保積分入戶指標由居住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年限情況及誠信守法情況等指標組成,入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累計積分。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據計劃執行情況適時對積分指標及分值做動態調整。
第八條 辦理居住社保積分入戶人員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入戶申請,其積分信息統一納入深圳市積分入戶信息庫,按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
第九條 居住社保積分入戶實行統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具體時間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市公安局根據入戶申請人員積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積分入戶指標,確定正式入戶人員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后,正式入戶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入戶材料。審核通過的,辦理相關入戶手續。
公示期間,入戶申請人員對公示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請復核,同時提交相應復核材料。各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職能劃分,在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復核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市公安局。
第十條 進入正式入戶人員名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市公安局報送相關入戶材料,經核實有效后,由市公安局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深圳市入戶指標,辦理相關入戶手續。
第十一條 以配偶房產(或本人與配偶共有房產)申請入戶的,夫妻結婚時間在年度申請截至之日應連續滿2年且婚姻仍在存續期內。入戶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允許申請同步隨遷入戶。
第十二條 入戶申請人及其隨遷家屬戶口簿仍登記為農業家庭戶的,應當同時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居住社保積分入戶辦事指南,加強宣傳和指引,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四條 居住社保積分入戶申請人員應確保入戶申報材料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除有特別說明之外,本辦法對申請人入戶條件核查及積分分值計算時點以當年度申請截止日期為準;所稱的年度,指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 X 月 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積分入戶辦法(試行)》(深發改規〔2017〕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深圳市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附
深圳市居住社保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 ||||||
指標類別 | 指標項目 | 指標說明 | 指標分值 | 分值方向 | 實施要求 | |
穩定居住 | 自有住房 | 擁有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時間 | 每滿1個月積1分 | 正 | 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指經深圳市登記確認的住宅類房產,包括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屬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房產權利人且其權利份額不低于50%,或者申請人及其配偶同為同一房產權利人且其共同擁有的權利份額不低于50%兩類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擁有。申請人申請入戶時應至少擁有一套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且僅可選擇一套現在或曾經擁有的、時間最長的深圳市合法產權住房進行積分。 | 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兩項指標只能選擇一項進行積分。 |
租賃住房 | 在深圳市租賃住房時間 | 每滿1個月積0.2分 | 正 | 在深圳市租賃住房時間以市住房建設局審核認定的住房租賃登記時間為準。 | ||
穩定就業 | 社會保險 | 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時間 | 每個險種每滿1個月積0.3分 | 正 | 申請人申請入戶時須仍在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申請人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有中斷的,其分值應在剔除中斷時間后再予累計計算,申請人補繳形成的參保時間不予計算。 | |
誠信守法 | 個人信用 | 申請時被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失信黑名單或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 減200分 | 負 | 個人信用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核查到的個人信用結果為準。存在多類減分情況的,累計減分。 | 個人信用和違法行為指標累計積分。 |
違法行為 | 有被強制戒毒或因吸毒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記錄 | 減300分 | 由市公安局審核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