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1〕3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中央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廣東省人民政府深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合作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戰略合作協議》安排,為加大對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支持力度,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我們制定了《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廣州、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12月4日
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新業態從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及待遇核發工作,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根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
第二條 本辦法中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我省從業的下列人員: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但未與平臺或機構等相關企業建立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遵循自愿的原則。
依托平臺就業、未與平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參保從業人員,應取得平臺認可的服務資格,并實際開展業務。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需辦理就業登記。
第四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依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鼓勵新業態平臺對其平臺從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予以補助。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五條 申請參加失業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可在注冊登記地參加失業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人就業所在市參加失業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及就業登記向參保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原則上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單位和個人費率之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后每年7月申報一次繳費基數,申報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該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收入高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申報。
首次參保時靈活就業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就業月數的平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停止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參保的,參照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若停保和重新參保時間在同一社會保險年度的,可不重新申報繳費基數。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當月起按月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稅務機關應與靈活就業人員約定申報繳費方式,打印核定通知書或提供繳費信息查詢、打印渠道。探索采取與新業態平臺對接等方式,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不實施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退費。
第九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停止參保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停保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重新就業的,可按規定再次參加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時間累積計算。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依據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資料,對其個人基礎信息進行實名制登記,錄入數據庫,同時建立參保檔案,對其繳費信息進行完整記載。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失業的,可以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含省外戶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靈活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就業需求的。
靈活就業人員由靈活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時,應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辦理停止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靈活就業包括以下情形:
(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產停業1個月及以上的,或者執照(許可證)被市場監管部門暫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銷、注銷的;
(二)所依托的靈活就業平臺單位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破產或停業整頓的;
(三)所依托的靈活就業平臺單位不再提供靈活就業崗位的;
(四)依托平臺單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被平臺單位暫停服務資格連續30天及以上的;
(五)參保人因病或因傷無法從事靈活就業的;
(六)
第十三條 在兩個及以上平臺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其中一個或多個平臺中斷靈活就業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其他平臺仍可從事靈活就業的,不得申領失業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可按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互聯網等途徑辦理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憑本人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失業登記等材料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通過互聯網等途徑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二條中各情形相關材料分別為:第(一)、(二)為有關部門停產停業通知,注銷、吊銷、撤銷通知書復印件等;第(三)為單位公函;第(四)為被平臺或機構暫停服務資格超1個月的平臺機構材料,如APP截圖等;第(五)為不少于連續5天的病歷及醫院開具與住院合計不少于20日的病休單或因工傷殘一至六級的鑒定文書或因本次病(傷)申請的殘疾人證;第(六)根據非自愿失業原因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靈活就業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后,應在試點地區規定時限內,通過數據比對、向平臺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材料真實性,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發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并定期對其是否喪失領取資格開展數據比對。
第十六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繳費時間的計算,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其參保繳費時間,可與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期限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得同時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失業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每月向核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諾其不存在停發待遇規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停發的情形。
第二十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參照國家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負責待遇審核及支付、關系轉移、出具參保憑證、停止領取待遇情形比對核查等工作,并根據“暢通領、安全辦”的有關要求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工作,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等情況。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和發放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并根據“暢通領、安全辦”的有關要求受理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辦事制度,嚴格審核有關情況,加強信息交換網絡和設施建設,完善就業、失業等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劃撥、結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負責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繳費手續、負責失業保險費征繳和征管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等工作,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享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和繳費信息。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秉承自愿原則參加失業保險,需對其提交的參保申報材料、停保申報材料、待遇申領材料等的真實性負責。依托平臺未實際開展業務參保,通過虛假承諾等方式虛構事實,存在多平臺就業申領失業待遇,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后果。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平臺或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規定處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就業登記機構應加強數據比對,防止欺詐冒領,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稅務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核查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停保)申報、就業失業登記業務中承諾事項,靈活就業人員所承諾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不予辦理,對發現作出虛假承諾的,按《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失信人員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失業保險相關內容,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試行期間,對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單列管理、專項統計和分析評估,可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適用的參保對象范圍,可根據其失業保險費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繳費費率、待遇享受條件等,保證試行工作安全平穩有序開展。
附件: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