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哪3個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3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多久?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如何?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各地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制定了詳細的申領流程,有的地方還根據實際情況簡化了申領手續,以便失業人員能夠方便快捷地及時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省、區、市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制定了詳細的領金標準,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哪5種待遇?
一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二是繼續參加職工基本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他的遺屬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是享受職業
五是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如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失業保險基金可以支出的項目包括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貼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