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月進行資格核對的通告
2023年7月起,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失業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次月起,須按月進行失業保險金資格核對。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核對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終止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可在每月任意一日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深圳”微信公眾號等途徑辦理失業保險金資格核對手續,也可到全市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場辦理。
二、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在當月主動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停發失業保險金:
(一)重新,包括:被用人單位錄用;已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通過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已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等;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
失業人員可通過“深圳社保”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申請停發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將由相關部門責令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三、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日期統一為每月15日前,遇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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