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1〕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1〕55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將《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一條中的“三日內”均修改為“5個工作日內”。
三、將《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為“7個工作日”。
四、將《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對于公開舉行的聽證,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先期公布聽證案由、聽證時間及地點”。
五、在《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勞動行政部門終止聽證”。
六、將《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五條修改為“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聽證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在聽證結束后,應當立即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七、將《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確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提出對聽證案件處理的書面建議。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八、將《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審查,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作出回避決定。決定作出前,不停止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回避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九、刪去《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中的“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