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促進困難人員再就業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統戰和社會建設局:
為進一步優化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現將《深圳市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深圳市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補貼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辦規〔2023〕7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就業困難人員定義
本規定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深圳市戶籍或者廣東省內非深戶籍且常住地為深圳市,符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1號)規定且經我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補貼項目及標準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就業困難人員促進再就業補貼項目及標準調整為:
(一)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
對按規定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不做時間要求)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按其每月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保補貼。
(二)社保補貼
對靈活就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職工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每月按本人實際繳費額三分之二且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社保補貼。
(三)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按規定以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崗位補貼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并與最低工資標準同步適時調整。社保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每月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保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招用獎勵和崗位補貼,以及用人單位招用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登記失業達3個月以上的女35周歲(含35歲)、男45周歲(含45歲)以上失業人員的招用獎勵和社保補貼均不再執行。
三、補貼期限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政策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補貼期滿后,除該就業困難人員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相關補貼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條件的人員可以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滿。
四、補貼程序
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補貼采取先繳后補方式,用人單位應向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個人應向就業登記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相關資金由受理區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一)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社保補貼
1.申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在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向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首次申請補貼,此后原則上按季度申請上季度補貼。
2.審核。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首次補貼申請后14個工作日內完成崗位核查和資料審核,此后每次補貼申請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首次崗位核查后的每個季度,至少完成一次隨機崗位核查工作,核查通過結果須作為補貼發放的依據。
3.公示。審核通過后,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用人單位;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支付。公示通過后次月月底前,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據實發放補貼,撥付至用人單位社保繳費銀行賬戶。
5.補貼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因用人單位原因,連續3個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期間改由其他用人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員工在原補貼申請用人單位所屬的集團公司內部崗位流動,以及用人單位名稱依法變更的除外);
(3)崗位核查發現實際工作情況與申報情況不符。
終止發放補貼結果由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知用人單位。
(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1.申請。符合條件的個人應在辦理就業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就業登記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首次申請補貼,并對提交的靈活就業狀況真實性做出承諾,此后原則上按季度申請上季度補貼。
2.審核。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示。審核通過后,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支付。公示通過后次月月底前,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發放補貼,并撥付至個人金融社保卡賬戶或其他金融賬戶。
5.補貼期限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已通過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2)靈活就業承諾弄虛作假。
終止發放補貼結果由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知申請人。
(三)公益性崗位補貼
按照《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局關于轉發〈廣東省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21〕1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監督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積極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曉度。同時優化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提高辦事效率。
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預算計劃,強化資金保障,確保轄區內促進再就業相關補貼按時、足額發放,統籌指導并監督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嚴格按要求執行,提升資金使用實效。
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規定程序加強對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和發放工作,確保補貼核發準確;加強對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的跟蹤服務,提供職業指導、崗位推薦、技能等積極就業幫扶;探索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動態確認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狀況的真實性。
用人單位或個人向注冊地或靈活就業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時,應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如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有關補貼的,一經查實,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立即停止發放補貼,并追回相應款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3〕8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享受原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人員再次申請享受就業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3〕9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優化靈活就業補貼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2號)和《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補貼和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21〕11號)同時廢止。《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清單〉的通知》(深人社規〔2021〕7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