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郵政管理局、檔案局:
為貫徹落實《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郵政局、國家檔案局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郵政局 國家檔案局
2021年12月29日
(聯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系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并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注銷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為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鑒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范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筑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干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為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后,應當按規定審核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后嚴密包封,并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于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于黨政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核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并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采取先存后補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
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流動人員死亡5年后,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開展政審考察、選拔錄(聘)用、人才引進、職稱評審、表彰獎勵、因公出國(境)、社會保險、巡視巡察等工作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閱服務:
(一)查閱單位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申明查閱理由,如實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申請表。
(二)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為中共黨員。
(三)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權限審批同意。
(四)查閱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從嚴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員及其親屬因辦理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等事項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依據檔案材料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為流動人才黨員提供黨員組織關系轉接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標準和流程,推進服務規范化和精細化。探索為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暢通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六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服務信息公開和宣傳,及時更新轄區內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目錄和辦事清單,結合服務內容逐項編制辦事指南,并通過門戶網站、咨詢服務熱線、宣傳手冊等向社會公開。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政策法規宣傳解讀,加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和重點單位的宣傳力度,提高流動人員和用人單位對檔案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強化與政務數據資源的關聯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強流動人員數量、結構、分布、流向等數據統計分析和科學預測,為引導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提供決策參考,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整體效能。
第二十八條 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制度,強化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窗口作風建設,落實檔案管理紀律要求和行為規范,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相關規定,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二)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涂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三)嚴禁擅自向外公開、泄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
(四)嚴禁丟棄、銷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五)嚴禁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六)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七)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和政審材料;
(八)嚴禁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拒收或推諉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九)嚴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與其他經營性服務相掛鉤;
(十)嚴禁以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為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
第三十條 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和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違規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違規收取管理服務費等行為納入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日常監管范圍,完善舉報投訴查處機制,主動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并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