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規〔2023〕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3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22〕81號)要求,進一步健全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制度,提升技能者綜合素質,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
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22〕8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健全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項目包括: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和項目制培訓補貼。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制定、補貼申報系統的建設與維護、補貼資金使用管理,以及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和市級項目制培訓補貼的受理、審核與發放工作。
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制培訓補貼的受理、審核與發放工作。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場需求、技術含量、培訓成本等因素制訂《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明確補貼項目和補貼標準。
第五條 同一人員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計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的證書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領和重復享受。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證書已在本省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得再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證書已在本省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之一的,不得再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
同一人員同一年度可享受一次生活費補貼。
第六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發放根據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年度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執行,按照先申請先受理發放的原則辦理。當年度補貼資金已使用完時,未發放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發放。
第二章 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第七條 勞動者自學或自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補貼目錄》內相應證書后,可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勞動者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人員;
(三)本市登記失業人員;
(四)在本市公共服務機構進行離校兩年未就業實名登記的本市高校畢業生。
勞動者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時,已享受同一職業(工種)高等級證書補貼的,不再享受該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補貼。
第八條 勞動者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時所使用的證書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二)經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在本市開展評價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核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三)參加國家、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取得賽事舉辦或承辦單位核發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用人單位自主評價發放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適用本項目。
第九條 勞動者須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登錄補貼申報系統進行實名申請。
(二)受理。符合申請資格和規定要求的,3個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請資格和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審核。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特殊情況需進一步核實確認的,申請人予以配合協助。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對已審核通過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公示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發放培訓補貼。補貼資金支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優先發放至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第十條 符合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勞動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請500元生活費補貼(含交通費補貼)。生活費補貼不可單獨申領。具體條件如下:
(一)在本市求職就業的脫貧人員;
(二)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家庭成員;
(三)在本市求職就業,并已在全國殘聯信息化服務平臺登記的殘疾人;
(四)在本市求職就業的本省畢業2年內的“兩后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下同)中的農村學員。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人員同時符合生活費補貼申領條件的,應當在補貼申報系統填報有關信息,其中,屬在本市求職就業的本省畢業2年內的“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需提供本省部門核發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初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中符合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優先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取得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廣東省職業培訓補貼(指導)標準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中列明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級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解決;其他未在《省目錄》列明的證書,按規定從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級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解決。
生活費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第十三條 企業組織職工開展技能評價,職工取得《補貼目錄》內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企業可申請職業技能評價補貼,企業申請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時,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含外市企業在本市注冊的分支機構);
(二)正常經營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經廣東省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按照本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要求對在本市就業(以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為準)的職工(含勞務派遣員工)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工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同一職業同一等級證書只享受一次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已享受該職業高等級評價補貼的,不再享受低等級評價補貼。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須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評價補貼,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補貼資金撥入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五條 申請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應當在補貼申報系統填報有關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職業技能評價補貼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核發的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中,職工取得《省目錄》中列明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規定從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級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列支。其他未在《省目錄》列明的證書,從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級就業補助資金及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
第十七條 參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專項能力考核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按規定免費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工作后,可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免費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勞動者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條件之一的人員;
(二)本年度未享受過或只享受過1次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含補考)。
第十八條 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完成專項能力考核任務后3個月內,根據實際參加考核人數,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
(二)補貼審核發放。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九條 考核機構申請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應當在補貼申報系統填報有關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第二十條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從市級就業補助資金及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項目制培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重點圍繞“20+8”產業集群、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等重點行業和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場緊缺的職業(工種),開展項目制培訓(非專項類)。市級的項目制培訓(非專項類)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實施,區級的項目制培訓(非專項類)由區人力資源部門實施。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還可重點聚焦本市新產業、新業態、新基建、新職業,以及國家、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部署開展的特定領域專項培訓任務,開展項目制培訓(專項類)。
第二十二條 對培訓項目和承接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承訓機構)的選擇和確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選擇培訓項目。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年度資金預算計劃內,可綜合考慮產業需求、重點任務等因素選擇培訓項目,也可向社會發布征集計劃,廣泛征集培訓項目。
(二)公布培訓項目。市、區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專家對培訓項目進行研討或評審,按規定程序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培訓項目。
(三)確定承訓機構。培訓項目公布后,市、區人力資
源部門通過采購程序或遴選的方式確定承訓機構。遴選承訓機構應按照“條件公開、公平競爭、擇優遴選”的原則,具體程序和條件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培訓項目另行發布遴選公告。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開展項目制培訓(非專項類),確定培訓項目、承訓機構后,應按規定向上級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承訓機構范圍包括依法注冊或登記的企業、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行業協會、職業培訓機構等,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教育部門或人社部門頒發的相關職業(工種)辦學許可證,或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中規定的業務范圍包含人才培養、培訓、業務培訓、教育咨詢、等內容,或建設有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產業就業培訓基地、省級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等;
(三)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四)具有能夠承擔相應培訓任務的理論課或實操課師資、設施設備及場地資源;
(五)具備較為完善的組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包括培訓服務管理、培訓學員管理、培訓師資管理、培訓檔案管理等制度管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 承訓機構應當按照市、區人力資源部門要求規范開展培訓,要加強對參訓學員的管理和考核,實行考勤和培訓過程監管,對上課學時達不到備案確定學時的70%的學員不得安排結業考核。
承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檔案,將培訓計劃、培訓課表、培訓人員名冊、授課教師名冊、學員考勤及培訓記錄等相關資料及時歸檔。培訓檔案至少保留5年以備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同一學員同一年度只能參加1次項目制培訓。成功報名參加項目制培訓但未完成規定學時50%以上的人員,不得參加下一年度項目制培訓。職工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期間,不得同時備案參加項目制培訓。
第二十六條 承訓機構受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委托,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條件之一的人員開展項目制培訓(非專項類)后,可申請項目制培訓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備案。承訓機構應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在補貼申報系統提交備案,填寫培訓基本信息,上傳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計劃、培訓學時等信息。
(二)考核。承訓機構按照培訓計劃實施培訓項目,培訓結束后由組織實施項目制培訓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考核驗收或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考核評價,經考核合格的,發放培訓合格證書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三)申請。承訓機構應當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補貼申報系統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項目制培訓補貼。申請補貼時,學員應符合培訓對象條件。培訓項目根據培訓考核合格人數,按每人不超過800元的標準計算補貼總額,對承訓機構予以補助,具體執行標準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各培訓項目情況確定;如培訓合格人員獲得《省目錄》內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可按規定申領更高標準培訓補貼的,可根據獲證人數,按更高標準計算補貼總額補助承訓機構。
(四)審核。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所需資金可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列支,不足部分按規定從中央就業資金、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以及市、區本級就業補助資金、財政其他相關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承訓機構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委托開展項目制培訓(專項類),其培訓對象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四類人員外,增加下列兩類人員:
(一)本市高校或本市戶籍在市外高校的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下同)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
(二)國家、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部署開展的特定領域專項培訓任務的特定群體。
第二十八條 承訓機構按計劃完成項目制培訓(專項類),培訓對象經驗收或考核評價合格后,可申請項目制培訓補貼,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培訓開班后3個月內,承訓機構可通過補貼申報系統申請預撥付補貼資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實際報名人數預撥付不超過50%的培訓補貼資金,培訓結束后3個月內申請剩余補貼資金。承訓機構申請補貼時,學員應符合培訓對象條件。
(二)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序受理審核發放補貼,補貼資金撥入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按學員實際培訓學時發放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65元/學時(不少于45分鐘,下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00元。所需資金從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及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金中列支。
承訓機構申請的預撥付補貼資金多于實際應撥付培訓資金的,應當于收到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回。
各區開展項目制培訓(專項類)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參訓學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四)項條件之一的,可以根據實際按照每人次500元的標準享受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不可單獨申領。機構應當一并為符合條件的學員代為申請生活費補貼,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優先發放至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生活費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申請培訓補貼,應當在補貼申報系統填報有關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項目制培訓補貼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三)參訓學員屬在本市求職就業的本省畢業2年內的“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的,需提供本省教育部門核發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初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以及“誰實施、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補貼性培訓項目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實地檢查、電話核查、委托專業機構等方式,對組織培訓情況進行抽查。可利用互聯網手段重點對承訓機構組織的項目制培訓過程實施監管,核查參訓人員考勤和培訓開展情況。
第三十二條 申領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單位、個人按照“誰申領,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所申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獲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負責追回相應款項,對于經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文書認定的違規獲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的單位、個人,3年內不得在本市參加或承接市、區人力資源部門的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就所申請補貼事宜開展的核查、審計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經查實,屬于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應積極配合退回已申領的補貼資金。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做好政策宣傳、服務指導、監管檢查等各項工作,建立補貼資金發放臺賬和復核制度,確保補貼發放有序和資金安全。對違反本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者、企業職工、參訓學員在參加培訓及申領補貼時,年齡應年滿16周歲,其中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下限含本數,上限不含本數),且不屬于全日制在校生(不含參加項目制培訓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已依法享受待遇人員。
第三十五條 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另有政策進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2022年12月31日前,單位、個人已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20〕1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提交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企業員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申請但未發放培訓補貼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原辦法確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補貼資金按原辦法規定的支出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條 2022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根據原辦法規定取得相應證書(除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書外。取得相應證書時間以證書核發時間為準,下同)、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或開展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的,可按原辦法規定的申領條件(除申領時限要求外)申請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企業員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公益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補貼申請,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原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補貼資金從市、區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及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個人根據原辦法規定取得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書(以下簡稱兩類證書)的,個人可按原辦法規定的申領條件(除申領時限要求外)申請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補貼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原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補貼資金從市級就業補助資金及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金中列支。2024年1月1日起取得上述兩類證書的,個人不再享受原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補貼、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
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
補貼對象 | 補貼項目 | 補貼標準 | |
勞動者 | 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 取得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取得經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在本市開展評價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核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 《省目錄》已列明補貼標準的,按照其標準執行;《省目錄》未列明補貼標準的,按照五級1000元、四級1500元、三級2000元、二級2500元、一級3000元的標準執行。 其中,屬本市技能人才供需及培訓指導目錄內緊缺工種高級工及以上的,補貼標準上浮30%。 |
取得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 700元 | ||
參加國家、廣東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取得賽事舉辦或承辦單位核發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上述標準執行。 | ||
企業 |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 經廣東省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按照本市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要求對在本市就業(以在本市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為準)的職工(含勞務派遣員工)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職工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 按照考核評價合格獲得證書的人數,按初級工和中級工每人200元、高級工每人280元、技師和高級技師每人350元、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
考核機構 |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 | 300元 | |
承訓機構 | 項目制培訓補貼 | 1.市、區人力資源部門開展的項目制培訓(非專項類):根據培訓考核合格人數,按每人每年不超過800元的標準計算補貼總額,具體執行標準由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培訓項目情況確定;如培訓合格人員獲得《省目錄》內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可按規定申領更高標準培訓補貼的,可根據獲證人數,按更高標準計算補貼總額補助承訓機構。 2.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聚焦重點領域或根據專項任務開展的項目制培訓(專項類):不超過65元/學時,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00元。 |
注: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補貼標準含鑒定補貼、評價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補貼標準不含考核補貼。